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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窑街煤电集团酒泉天宝煤业有限公司甘肃吐鲁矿区红沙梁露天矿改扩建(200万吨/年调整至30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窑街煤电集团酒泉天宝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吐鲁矿区红沙梁露天矿改扩建(2.0Mt/a调整至3.0Mt/a)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天宝司发〔2024〕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2021年,生态环境部以环审〔2021〕102号文件批复该项目2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前,项目处于联合试运转阶段。规划矿田面积为12.14平方公里,岩土剥离采用单斗-卡车剥离工艺,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可移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半连续开采工艺,剩余可采储量为0.54亿吨,剩余服务年限为16.2年。本次改扩建首采区面积由2.24平方公里增加至3.02平方公里,服务年限由7.3年缩短至7年,将增加外排土场占地面积(占地增加34.6公顷)、扩大采掘场占地规模(达产时占地增加99公顷)、增加采掘设备、扩建地面运输系统(生产能力由600吨/小时增加至1000吨/小时)、建设行政生活区等,取消油库、加油站等改为依托社会资源。项目选煤厂、矿坑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采暖供热等均依托红沙梁井工矿项目。产品煤通过柳红铁路、红明铁路专用线外运,铁路专用线单独立项。

  该项目属于甘肃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甘肃吐鲁矿区总体规划(修编)确定建设项目,总体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煤炭〔2023〕73号文件同意项目建设规模由200万吨/年调整为300万吨/年,以国能综函煤炭〔2023〕23号文件同意项目以承诺方式进行产能置换。项目实施将对生态、大气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吐鲁-驼马滩山间盆地西南缘,属马鬃山风蚀荒漠牧业、采矿生态功能区,地处戈壁荒滩,属干旱荒漠地貌,以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为主,植被覆盖度较低。矿田内主要保护目标为砾幕层,评价范围内(矿田外)分布有地方公益林。采掘场挖损、外排土场及地面设施占地等将破坏原有生态及砾幕层,将对区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矿田范围内无生产、生活水源井等分布,评价范围无具供水意义含水层、地表水体等分布。矿坑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污(废)水处理设施渗漏等将对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项目用水取自矿田外驼马滩水源井,当地水资源较匮乏,过度取水将对区域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开采已破坏第四系透水不含水层、新近系上新统苦泉组粗碎屑岩孔隙潜水-承压水含水层、煤层顶板以上白垩系下统老树窝组粗碎屑岩孔隙潜水-承压水含水层。项目现状涌水量约10立方米/小时,储存于采掘场集水坑,若不加强环境管理,将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固体废物等,运营期煤矿开采、排土、选煤、产品煤转载和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工业场地等产生的噪声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砾幕层的扰动。进一步优化采排计划,2030年前实现全部内排。按照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林资许准﹝2022﹞31号文件要求落实公益林补偿措施。做好采掘场、外排土场的表土剥离、集中堆放管理,在排土场达到设计标高后用于生态修复。地表砾幕层剥离后单独存放,用于后期地表砾幕层重构,砾石铺盖厚度不低于10厘米,砾石盖度不低于6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要求,对沙化区域采取防沙治沙措施。进一步强化生态修复措施,加大生态治理力度,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有效实施生态修复。开展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优化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请结合区域地形地貌、地表基质及气候条件,开展砾幕层形成、保护修复措施及保护修复效果的长期跟踪监测专题研究,相关研究成果报我部。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加强地下水监测和保护,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危废暂存库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落实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重点关注地下水涌出后,对驼马滩水源井及相关区域地表植被的影响。项目建设期少量矿坑水经移动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达产后矿坑水、生活污水分别依托红沙梁井工矿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各类污(废)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减少取用地下水。做好与红沙梁井工矿污(废)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衔接,确保各类污(废)水均得到有效处理。处理后浓盐水用于黄泥灌浆,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应急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采掘场采取安装降尘设施、定期洒水等措施,排土场采取分层碾压、砾石压盖、定期洒水等抑尘措施,破碎站全封闭,采取密闭收集除尘等措施。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施工机械,对矿区施工车辆安装尾气净化器,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等产尘环节全封闭,并设置高效除尘设施,带式输送机采用全封闭措施。产品煤依托铁路专用线外运,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在项目竣工正式投运前实现煤炭铁路外运。

  (四)加强现有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针对现有的煤炭未通过铁路专用线运输、未开展外排土场生态修复、未落实区域地下水水质监测要求、未按时拆除临时外包驻地和临时储煤场等问题,应在本次改扩建过程中实施“以新带老”,尽快完成整改。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暂存设施等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加强现有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加快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3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首采区服务年限期满后,后续采区继续实施开采的,应当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及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酒泉市人民政府,酒泉市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8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7/t20240723_1082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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