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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国核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批复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请示》(国家电投示范发〔2022〕49号)和《国核示范关于申请批复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2版)的请示》(国家电投示范发〔2024〕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2号机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宁津街道,是在山东石岛湾核电厂址已投运的1台200MWe高温气冷堆核电机组基础上继续建设两台国和一号压水堆核电机组。

  《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格式和内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 808-2016)的要求。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合适,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放射性源项分析合理;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2号机组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影响和事故工况下的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完备,具备运行后的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能力。

  《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2版)可以作为该项目的审批依据。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根据流出物排放的相关标准要求,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2号机组的流出物年排放量如下:气载流出物中,惰性气体为2.69×1014Bq、碘为1.62×1010Bq、粒子为2.64×1010Bq、碳-14为9.18×1011Bq、氚为1.08×1013Bq;液态流出物中,氚为9.68×1013Bq、碳-14为1.02×1011Bq、其余核素为2.13×1010Bq。

  三、在首次装料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流出物年排放总量控制,定期对流出物排放量申请值进行优化。

  (二)继续推动固体废物最终处置的相关工作,确保本工程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长期安全处置。

  四、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部委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19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7/t20240723_1082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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