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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指导帮扶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1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管理办法》修订的原则,是对《条例》的深化、细化和实化。一是依法依规、规范管理。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实施水、大气、固废、噪声综合许可,依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要求纳入许可管理。落实《条例》要求,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并规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二是突出核心、推动衔接。衔接融合环评、总量、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监测、排污权管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推动排放量统一核算,提出落实自行监测要求,推进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数据应用。三是“一证”管理,压实责任。落实“一证式”监督管理,规定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内容,提升监管效能。突出排污单位的按证排污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责任,明确公众参与途径,压实各方责任。

  《管理办法》修订的重点,较之2018版《管理办法》,由原来的七章68条修订成六章46条,删除与目前管理思路不一致规定以及《条例》已明确规定内容。一是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按照《条例》要求,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增加排污登记的填报内容、流程规定、主体责任要求,对于加强排污登记单位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二是规范管理流程。按照《条例》要求,细化部分审批部门审批过程中已经充分论证有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相关说明。细化审批流程、审批时限要求,提出技术评估要求,增加重新申请审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细化延续、变更各情形的相关程序及时限要求。三是细化按证监管内容。按照《条例》要求,强化持证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日常管理内容,加强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增加执行报告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及规定,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要求。

  《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帮扶。一是做好政策解读。加深企业对排污许可政策的理解,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二是加强指导帮扶。落实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管理职责,压实企业依规取证、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推进全面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推动落实好排污许可制度。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xwzxdsxx/202407/fd9c65f7ed5b4cce9a678444b6b549d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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