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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知识“微课堂”丨什么是入河排污口?

发布时间:2024-07-14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启动了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整治过程中,运用高科技、下足笨功夫,基本摸清了长江、黄河、渤海等地区排污口底数。各地普遍反映,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各类型排污口界定不清晰,责任主体难落实,数据采集交换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在充分吸纳借鉴地方经验、总结试点成效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目前,昆明市已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安排全面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入河入海排污口的三级分类

  一级分类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类。在此基础上拓展了16个二级分类,并针对工矿企业排污口、雨洪排口细化了三级分类,支撑差别化管理。为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再根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确定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划分,将对水环境影响突出的排污口列入重点监管范畴。

  排污口溯源方式

  分为非现场溯源、现场溯源两种。

  非现场溯源是通过资料查阅、水量平衡分析等方式分析排污口污水来源,通过非现场溯源可以掌握一些情况相对简单的排污口可能的污水来源,为现场溯源提供资料基础,并节省现场排查时间。

  现场溯源是通过现场踏勘或以技术手段或科技装备探查污水来源,必要时辅助监测采样分析等。排污口常用技术溯源方法,包括“染色试验”“彩色烟雾试验”“泵站运行配合”等溯源方法特点是相对简便、成本较低、适用范围广;“管道检测”“无人机航测”“无人船航测”“同位素解析法”“图谱比对法”“线粒体DNA溯源法”等溯源方法技术含量相对较高,且一般需要借助较为昂贵的仪器、设备、专利等,适用于对疑难排污口进行技术攻关。

  如何整治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对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农田退水、农灌沟渠排口),城镇防洪、雨洪排口、建成区范围的河道雨污合流排口,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入河排污口。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线、支管,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原文链接:https://sthjt.yn.gov.cn/xxywzsdt/202407/t20240711_239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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