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共性第29项)验收公示
由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牵头,各省辖市党委和政府、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共性整改任务第29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河南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机制》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或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整改措施
(一)依据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中央督察组交办的问题进行梳理筛查,凡符合赔偿和修复条件的,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赔偿义务人不进行赔偿或修复的,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环境公益诉讼程序。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梳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和执法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梳理形成58条案件线索清单,并致函督促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应赔尽赔”原则,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做到应赔尽赔。目前,58条案件线索中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已全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或提起公益诉讼。
(二)加强对重点难点线索调研帮扶。以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清单案件为重点,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和专家组成调研帮扶组,对相关地市进行调研帮扶,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成效。
(三)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生态环境厅会同13个单位联合印发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业务指导,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时充分修复。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28日,共10个工作日)向验收组反映。
联系人:孙 生 李 钰
手机号码:19503890661
固定电话:0371—66309063
电子邮箱:hnhbfgc@163.com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共性第29项)验收组
2024年6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henan.gov.cn/2024/06-17/300881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4-12-25]
-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4-12-25]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2024-12-2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5]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5]
- 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2024-12-25]
- 关于同意徐大堡核电厂...[2024-12-25]
- 关于印发第二批生态质...[2024-12-25]
- 关于公布第二批通过评...[2024-12-25]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4-12-25]
-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4-12-25]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2024-12-2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5]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12-25]
- 简明问答:北京市生态...[2024-12-25]
- 关于同意徐大堡核电厂...[2024-12-25]
- 关于印发第二批生态质...[2024-12-25]
- 关于公布第二批通过评...[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