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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市福江煤矿6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昌吉市福江煤矿:

  你公司《关于〈昌吉市福江煤矿6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昌吉市福江煤矿6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国家规划的新疆昌吉硫磺沟矿区,行政区划属昌吉市硫磺沟镇。井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07′18″,北纬43°39′32″。项目为产能核增,总规模由27万吨/年核增至60万吨/年,由原福江煤矿、众安煤矿、跃进煤矿整合而成,井田面积为1.259平方千米,设计可采储量约1593万吨,服务年限18.96年。本次主要是在原福江煤矿的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采用斜-立井混合开拓方式。其中主体工程主要为新增主斜井,长762米;利用原福江煤矿混合斜井改扩建作为本次副斜井,长625米;利用原福江煤矿风井改扩建作为本次回风立井,长179米。地面工程主要为主井井口房、筛分车间、办公楼、副井井口房、副井加热室、副井联合建筑等。配套建设黄泥灌浆站、注氮室、全封闭储煤场、油脂库、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道路等工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4.9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3.89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1公顷。项目总投资约37588.1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048万元,占总投资的2.79%。

  二、根据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昌吉市福江煤矿60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27号)、昌吉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征求昌吉市福江煤矿60万吨/年及新疆昌吉市菏泽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2Mt/a建设项目与新疆昌吉硫磺沟矿区总体规划符合性意见建议的函>的复函》,项目符合昌吉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关于〈新疆昌吉市硫磺沟矿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22〕112号)。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在项目符合批复的昌吉硫磺沟矿区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提下,我厅原则上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开采范围,头屯河岸边1000米范围内严禁开采,加强对矿区环境管理,制定头屯河水体水质、水量监测计划并严格落实,一旦发现可能对其造成影响,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按规范要求对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受开采沉陷影响的区域、火烧区等留设保护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地表岩移及生态监测机制,严格落实随沉随填、及时复垦等保护措施,严禁煤炭开采对井田内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严格落实生态跟踪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杜绝事故发生;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施工废水经矿井水沉淀池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用水及道路降尘用水。运营期矿井涌水经矿井水处理站采用“预沉调节→混凝沉淀→反渗透装置→过滤消毒”工艺处理后应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回用于井下降尘、地面生产设施降尘洒水、工业场地绿化等。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回用于地面生产系统降尘洒水、道路洒水等。加强施工期管理,禁止废(污)水外排。

  煤炭开采中,做好矿井涌水的超前预测、抽排和监测工作,实施保护性开采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本项目火烧区留设保护煤柱等措施,避免对火烧区地下水含水层造成破坏;采用全封闭车厢的车辆进行运输,避免煤炭洒落,造成地表水体污染;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油脂库、危废暂存间等重点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矿井水处理站及生活污水处理站采取一般防渗措施,严格按要求设置截、排水设施,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确保区域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用电锅炉采暖。矸石临时堆放场、筛分车间、输煤走廊、全封闭储煤场等设施和各转载点和落煤点等区域及运输过程均须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厂界煤尘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废机油和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备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运营期掘进矸石不出井,直接回填至井下;手拣矸石堆放至矸石临时堆放场,后期用于回填井下废弃巷道、道路修整和沉陷裂缝治理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处理系统煤泥经压滤机脱水后掺入产品煤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昌吉市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泵类等声源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对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油脂库、危废暂存库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地面设集油坑,四周应设置围堰防止泄漏油品外流;设置足够容积的防渗事故水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事故池严禁挪作他用。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项目须符合批复的昌吉硫磺沟矿区总体规划(修编)要求,同时加快建设配套同等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确保符合煤炭资源开采相关环保要求。

  (八)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九)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实施后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四、《新疆昌吉硫磺沟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尚未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复,项目在符合批复后的《新疆昌吉硫磺沟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后方可建设。

  五、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

  八、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hpyb/202405/1f9f2ea2790b4408af18622978d113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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