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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耀聚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工业硅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耀聚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耀聚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工业硅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耀聚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工业硅技术改造项目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新材料工业园南部片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7°27′27.39″,北纬42°08′52.07″。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预计生产工业硅10万吨/年,副产微硅粉(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4.14万吨/年,利用余热发电1.68×108千瓦时/年。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2座矿热炉车间,车间内共建设6台33000千伏安矮烟罩半封闭矿热炉等冶炼装置。新建6台15吨/时余热锅炉及1台20兆瓦的凝汽抽汽式汽轮发电机。2.辅助工程,新建生产办公中心、化验室、机修间、修包间、综合仓库(含电极库)、原料场、成品库、微硅粉库、仓库等。3.公用工程,新建空压站、液氧气化站、综合水泵房、供电、供热及给排水等。4.环保工程,新建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本项目总投资126813.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65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2.35%。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耀聚硅基新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工业硅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68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21号),该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和硕县新材料工业园扩区总体规划(2023-2035)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矿热炉烟气采用余热锅炉余热回收+高活性氢氧化钙干法脱硫+布袋除尘+中低温SCR脱硝工艺处理,每2台矿热炉烟气通过1根60米高排气筒排放,共设置3根排气筒。硅石水洗筛分破碎废气采用集尘罩收集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配料及转运废气采用集尘罩收集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炉顶上料废气采用集尘罩收集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每2台矿热炉通过1根42米高排气筒排放,共设置3根排气筒。出硅、精炼及浇铸废气采用集尘罩收集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每2台矿热炉出硅、精炼及浇铸废气通过1根42米高排气筒排放,共设置3根排气筒。成品加工废气采用集尘罩收集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42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须满足《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项目厂界各监控点颗粒物浓度排放须满足《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表4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冷却水循环系统排污水、脱盐水制备系统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均用于硅石冲洗;硅石冲洗水采取循环利用方式,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危废暂存间、事故池、事故油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要求管理。

  (六)严格落实各项碳排放控制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修订、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九)本项目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一并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并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证承诺内容。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hpyb/202405/9584359d01ce440395dd23cd88e2b14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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