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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要求,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一)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时间要求,实施期已满的项目;

  (二)已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材料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包括不限于:

  (一)项目验收报告书;

  (二)合同书复印件;

  (三)开题情况报告;

  (四)合同约定提交的项目成果,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不限于专利、著作权、论文和宣传报道等;

  (五)其他相关佐证及说明材料。

  三、验收程序

  (一)形式审核。项目依托单位提交验收材料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形式审核中发现验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全。

  (二)专家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核的项目进行汇总,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组织专家开展科研项目验收,依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结论。

  (三)整改完善。项目验收后,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在3个月内开展整改完善有关资料,再次申请组织验收工作,仍不通过的,按不通过处理。

  (四)编制科技成果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成果报告纳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科技综合服务专栏,向社会公开。

  四、验收标准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

  (二)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的;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的;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4.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5.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并履行主动终止手续的,按结题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按时报送,履行程序。项目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依托单位提交验收材料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验收工作。

  (二)高度重视,严格审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认真做好验收工作,确保材料规范、真实、准确,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报送。

  (三)精心准备,确保质量。项目负责人及成员要对照项目合同书任务,认真梳理、归纳汇总相关资料,真实报告项目的研究效果,按要求认真撰写项目验收报告书,高标准、高质量组织验收材料。

  (四)加强管理,夯实责任。对于逾期未提出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前不允许组织申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对于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两年内不允许组织申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延期验收,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处理意见后执行。

  联 系 人:李冬茹 黄景昭 于双双

  联系方式:0451-87113039

  

  附件: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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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52/202405/c00_317321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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