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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示范区医院)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1-20 来源: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800417885545J)报送的由河南普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示范区医院)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性质:新建。

  二、审批内容

  建设单位拟在焦作市世纪路和中原路十字路口西北角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示范区医院新建1栋核医学放疗楼,该建筑共4层。

  (一)拟在一层设置放疗中心,北侧拟建3间直线加速器机房,使用3台直线加速器(其中6MV医用直线加速器2台、10MV医用直线加速器1台,均为Ⅱ类射线装置)、拟建1台后装机机房,使用1台后装治疗机(拟使用2枚Ⅲ类192Ir密封放射源,单枚活度为3.70E+11Bq,其中交替换源1枚,废旧放射源不在医院贮存),拟建1台模拟定位机机房,使用1台模拟CT定位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二)拟在三层北侧区域设置核素诊断区,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99mTc(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31E+7Bq,年最大用量为5.78E+12Bq),18F(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5.55E+6Bq,年最大用量为8.33E+11Bq),68Ga(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5.55E+7Bq,年最大用量为5.55E+11Bq),89Sr(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5.92E+7Bq,年最大用量为2.96E+10Bq),125I粒子源(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0E+6Bq,年最大用量为3.70E+11Bq),合计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51E+8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安装使用1台PET/CT(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18F和68Ga开展PET/CT诊断;安装使用1台SPECT/CT(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99mTc开展SPECT/CT诊断;利用核医学科诊断区注射室18F注射窗口,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89Sr,开展89Sr核素治疗;利用核医学科诊断区储源室进行PET设备校准源的存放,共3枚Ⅴ类放射源68Ge(其中1枚活度为1.85E+7Bq,另外2枚活度为5.55E+7Bq);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125I粒子植入开展肿瘤治疗工作;

  (三)拟在四层北侧区域设置核素治疗区,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131I(其中甲亢治疗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70E+8Bq,甲癌治疗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22E+9Bq,年最大用量为2.77E+12Bq),32P(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48E+6Bq,年最大用量为1.48E+9Bq),177Lu(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0E+8Bq,年最大用量为3.70E+11Bq),223Ra(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93E+8Bq,年最大用量为9.66E+8Bq),合计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52E+9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新建4间甲癌病房、1间177Lu病房、1间223Ra病房,计划开展甲癌、甲亢、177Lu核素治疗、223Ra核素治疗及32P敷贴治疗工作;

  建设项目总投资232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00万元,占投资比例15%。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及许可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应将经批准的《报告表》报送当地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将《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二)你单位应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制定监测方案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四)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原发证机关,同时抄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六)按规定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该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1月17日

  主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督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抄送: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河南普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thjt.henan.gov.cn/2024/01-18/2888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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