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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发布时间:2024-01-14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年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方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加强组织协调,压实部门工作责任

  大理州成立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州生态环境局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安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了《2023年大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责任书》,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推动大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确保完成2023年度目标任务。同时,州生态环境局率先垂范,与各分局签订《工作任务责任书》,下达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任务,全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

  2023年10月9日,全州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州级部门业务办理推进工作会议,由州级各单位汇报2023年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研究下步工作重点,成立工作群组,形成成员单位间协调对接机制,进一步畅通工作渠道。

  

  加强线索筛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根据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文件要求,大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部署,针对第四批涉及大理州的14条案件线索,采取州、县部门分工协作的方式开展全面梳理核查。经调查核实,有9条案件线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5条案件线索符合《生态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中第十八条的情形,未启动索赔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件线索筛查工作并顺利通过省级审核。

  

  加强案件办理,创新修复方式,提升结案效率

  2023年,大理州共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16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办理12件,自然资源部门办理2件,农业农村部门办理2件,案件办理数量同比增长300%,案件办结率达100%,修复赔偿总金额达57.62万元。在“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大理州“某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入选,为全州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提供了良好借鉴。

  在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上,赔偿权利人积极创新,充分考虑赔偿义务人的实际情况,采用异地绿化植树、替代性增殖放流、河道巡查治理等方式履行赔偿责任。此举既充分落实赔偿工作的相关要求,又实现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机结合,切实保护了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

  下一步,大理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引导,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全力打好以洱海保护治理为重点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实现以绿色为底色的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sthjt.yn.gov.cn/ywdt/zskx/202401/t20240110_236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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