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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动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提标升级

发布时间:2024-01-06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印发《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4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的出台,旨在通过标准倒逼,引领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提标升级,推动海水养殖业低碳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海水养殖过程中的投入品(饲料、渔药等)、排泄物和生物残骸等造成养殖尾水中氮、磷浓度较高,加快了部分海域水体富营养化。目前,国家和省内尚未出台针对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标准,现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是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力,标准也未对总氮和总磷提出限值要求,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要求。新《标准》的出台,有效补齐了这一短板。

  记者注意到,《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 6 部分内容,重在以提升全省海水养殖尾水治理水平、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为导向,进一步规范养殖尾水排放行为,削减氮磷等营养物质排放量,填补监管空白。

  《标准》明确,海水池塘、工厂化养殖产生尾水可以集中收集治理,尾水浓度容易控制,而开放式养殖产生的污染物能及时得到扩散、稀释,不存在集中排放情况,因此新标准适用于海水池塘、工厂化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网箱养(增)殖、筏式养(增)殖、吊笼养(增)殖、滩涂底播养(增)殖等在开放性海域中进行的养(增)殖活动。

  根据全省海水养殖现状,结合调研资料和数据,山东省按尾水受纳水域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标准。其中,排入近岸海域第一、二类功能区的养殖尾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一级标准;排入第三、四类功能区及无水质类别要求海域的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

  基于海水养殖尾水污染来源,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及海水养殖业尾水特点,山东省选择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容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物质作为《标准》控制指标,并逐一确定了排放限值,明确了样品采集要求和水质分析方法。 周雁凌 董若义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hbsdxw/202401/t20240103_4627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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