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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部分环评人员环评文件 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强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动态监管,提高环评报告编制质量,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现将2023年第三季度部分环评人员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公开如下。

  经复核发现,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实内容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编制质量问题,以上编制质量问题属于《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失信行为,详见附件。

  依照《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编制单位及相关编制人员分别给予失信记分处理,相关情况记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

  

  2023年第三季度部分环评人员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环评文件名称

  环评文件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人员

  技术评估

  单位

  审批部门

  01

  营口永盛电热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高品质电工级氧化镁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

  本项目使用皮砂、低铁电熔镁98、低铁电熔镁97为原料,生产高温粉、中温粉、低温粉,遗漏原料成份,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建设内容”的要求。

  2.污染源源强核实内容不全。

  项目原料用量13000t,生产产品10000t,不合格品产生量约2953t,不合格品(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于20%,遗漏不合格品确定标准,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建设内容”的要求。

  建设单位:

  营口永盛电热材料有限公司(91210811MA10XQFB5K)

  编制单位: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210103MA0YFHD33B)

  处理意见:

  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编制人员:

  卢正希

  (BH025184)、董兴

  (BH004687)

  处理意见:

  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十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审批部门:

  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人:

  张云龙

  审批时间:

  2023年7月31日

  02

  喀左罡正龙炎铁合金厂年产15000t/a钼铁、年产10000t/a钒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

  表4.2-2物料平衡中,项目使用原料五氧化二钒8393.685t、铁豆2345t、铝粉1145.475t、石灰块100t,助溶剂萤石块50t、硝酸钠500t,生产钒铁10000t;根据反应方程,8393t五氧化二钒被还原后约4703t,与2345t铁反应产生的钒铁量仅为约7000t,物料平衡核算结果错误,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3.1中关于污染源源强核算需“根据污染物产生环节(包括生产、装卸、储存、运输)、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核算建设项目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给出污染因子及其产生和排放的方式、浓度、数量等”的要求。

  钒铁冶炼过程中1145.475t/a铝粉与五氧化二钒反应产生的氧化铝渣约为2163t,与550t助溶剂共同产生的冶炼炉渣大于报告中采用《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业源系数手册》估算的2500t废渣量,冶炼炉渣产生量核算错误,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4.3.1中关于污染源源强核算需“根据污染物产生环节(包括生产、装卸、储存、运输)、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核算建设项目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给出污染因子及其产生和排放的方式、浓度、数量等”的要求。

  建设单位:

  喀左罡正龙炎铁合金厂(91211324774643931X)

  编制单位: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210103MA0YFHD33B)

  处理意见:

  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编制人员:

  卢正希

  (BH025184)、王子新

  (BH004244)、

  处理意见:

  失信记分5分

  处理依据: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评估单位:

  朝阳市九三极恒科技有限公司

  责任人:

  王勇

  审批部门: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人:

  东晶

  审批时间:

  2023年7月12日

  注:本表所称《监管办法》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称《记分办法(试行)》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原文链接:https://sthj.ln.gov.cn/sthj/index/zxzz/202312291611109566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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