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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12月27日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王青女士、法规与标准处四级调研员王义君先生、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科员马林先生,介绍我省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发布会由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杨帆先生主持。

  杨 帆: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职责,推动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依法治污,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王青女士、法规与标准处四级调研员王义君先生、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科员马林先生,介绍我省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下面,请王青副处长介绍有关情况。

  王 青: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见面交流,感谢各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我省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

  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把法治要求贯穿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提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五个方面的情况。

  一、完善法律体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厅紧密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积极配合省人大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修法工作,先后对《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或修正。今年11月30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陕西省专利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两部法规进行修正。此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修正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与《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相衔接,将一些措施上升为法规内容。例如,第二十八条增加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内容;第三十条对构建区域生态大气廊道作出规定;第五十三条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胶粘剂和防水材料作出规定;对原第五十八条(现第五十七条)、原第五十九条(现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二是与国家排污许可、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例如,第十六条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作了衔接;原第四十三条(现第四十二条)与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相衔接。三是充分与上位法罚则保持一致,将原第六十六条(现第六十四条)、原第七十条(现第六十七条)、原第七十一条(现第六十八条)处罚规定进行修改。《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正主要以《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条例》等为依据,将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加强法制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决策部署,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理念,强化行政监督机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一方面强化行政监督机制。今年3月,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强化合法性审核,对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认定、合法性审核程序、有效期及备案要求等方面予以规范,做到凡是提请厅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通过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方可上会研究。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超过有效期限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问题的文件进行清理,废止3件,修改6件,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障了法制的统一。持续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办法》,将厅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5项行政执法事项纳入法制审核,全年对202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法制审核,纠正问题6项,确保行政权力行使依法依规。

  另一方面加强依法行政。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原《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进行了动态调整,于今年12月印发实施《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一步完善不予处罚情形,明确轻微不罚具体标准,扩充首违不罚事项,切实减少企业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结合《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出台,2023年版的《裁量权基准》由原来的8类217项扩充为9类224项,基本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同时,对政务服务实施清单化管理。编制我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对行政许可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进行统一。对陕西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备案事项进行梳理,形成30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加强权责清单动态管理,配合省编办和省司法厅,编制《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更新公开相关内容。

  三、推动标准建设,不断提高标准制定“质”与“量”

  生态环境标准是落实环境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技术支撑。我省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机制,以“分类管理、明晰责任、精准高效”的目标导向对全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标准管理中坚持“开门”定计划,在制定年度标准立项计划前,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严把立项关,强化标准制订必要性审查,“十四五”以来,否决67项标准项目建议,保证了标准的实用性、针对性、科学性,为全面提升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今年,我厅制订出台了《焦油渣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技术规范》等5项标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即将发布。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制(修)订生态环境标准48项,现行有效32项,其中,强制性污染物排放标准6项。这些标准的科学制定、严格实施有效推动了产业转型升级、行业提标改造,在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攻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等重点任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实施信用监管,全力推进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全面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出台了《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办法》共四章十七条,包括总则、评价实施、结果公开及运用和附则,同时规定了评价指标和对应分值。按照《办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履约的企业、评价周期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其有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纳入我省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目前,我厅已完成对2022年度企事业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评价初步结果正在我厅网站进行公示。

  五、开展“全链式”普法,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理氛围

  为助力全省生态环境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厅不断开创生态环境普法新格局,采用“全链式”普法,多方式奏好联动“交响曲”,助力营商环境优化,营造人人关心生态建设、人人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今年4月,组织人员向渭化、陕化、蒲化、北元化工、富平生态水泥等省内部分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共100余人进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讲,帮助企业厘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推动实现绿色发展。组织各市对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培训499家次,对重点排污企业和近2年来有违法记录的企业进行警示教育。组成三个督导帮扶组,对全省12个市(区)的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专项督导帮扶和“送法入企”活动,通过“宣讲释法+以案说法”“座谈交流+规范解读”“把脉问诊+对症下药”等多种手段开展普法宣传,降低企业违反自动监控设备有关要求的法律风险。通过网站、电梯广告、“双微”等新媒体平台持续推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内容百余条,制作了通俗易懂的《环境保护法:污染“零容忍”》《大气污染防治法:同呼吸,共担当》《黄河保护法》等环保动漫,在各类线上平台进行投放。全省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六进”活动 385场,发放宣传资料5.78万份,不断扩大传播力度,持续提升企业和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认识。

  以上是我省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建设方面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污,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大对依法治污的统筹推进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领域的法规体系,积极开展《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出台《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尾矿库环境风险分级技术规定》《煤制甲醇行业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地方标准。三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认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确保出台的政策文件合法有效;全面推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是加大法治培训和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结合“6·5”世界环境日和“12·4”宪法宣传日等时机,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以上是我介绍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杨 帆:

  感谢王青副处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介绍一下所在新闻单位的名称。

  中国网记者:

  我注意到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对2022年度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进行了公示,请问这次评价的范围、程序是什么,评价等级如何确定?评价结果如何并将如何应用?

  王义君:

  谢谢您的提问。今年,我厅出台了《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本次信用评价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履约的企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范围内的共计2189家企事业单位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同时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本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市级评价、省级核查、归口发布”的程序步骤组织实施。即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公布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适用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依据计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A级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3年内未作为典型案例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3年内未有中、省挂牌督办环境问题,1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重点涉气单位绩效等级不可为最低等级。

  B级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为60分(含60分)-90分;以及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及以上,但5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3年内作为典型案例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或3年内有中、省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或1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点涉气单位绩效等级为最低等级的,评定为B级。

  C级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为40分(含40分)-60分;以及生态环境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但3年内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3年内作为典型案例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或3年内有中央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或1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评定为C级。

  D级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为40分以下。

  12月中旬,我厅完成对2022年度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并对初评结果予以公示,本次共评价企事业单位2189家,初评结果为A级单位674家、占30.79%;B级单位1397家、占63.81%;C级单位107家、占4.89%;D级单位11家、占0.51%。一个企事业单位在评价中得多少分,被定为哪一级,是依据评价指标中,该企事业单位在“行政执法信息、司法信息、社会责任信息”三大方面产生的信用信息,根据对应指标项加减分计算得出。

  在结果运用方面,被评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将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优先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如果连续两年被评定为A级,将被纳入守信激励对象。被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暂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生态环境资金补助,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

  谢谢。

  环境保护杂志记者:

  最近,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请介绍一下新修订的《基准》有哪些特点?

  马 林:

  感谢您的提问。为进一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我厅深入开展“三个年”活动,全面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的精度、力度和温度。新修订的《基准》根据《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情形的规定及落实“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要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将“违法行为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纳入裁量因素。针对实际执法中存在的对于小微企业和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情况,在第八条中明确可突破裁量基准进行处罚,但应当经过案件办理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在赋予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保证依法行政。

  二是对裁量因子进行了优化。针对基层执法过程中反馈的适用问题,修改了与实际操作不相适应的裁量因素。如原“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的裁量因素过于笼统,此次修订后的《基准》将该违法行为拆分成三项,分别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使执法过程中处罚裁量因素更符合实际。同时,为保证对企业的处罚合法、合理,结合执法实际,对部分处罚的起罚点进行调整,如“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行为”,裁量的数量从2-20吨调整至50-5000吨。

  三是对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情形进行了明确。细化了10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分别是: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于5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二)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和应急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或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三)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日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 1 分贝以内的;

  (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六)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当日完成整改的;

  (七)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停止作业的;

  (八)企业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在1个月内及时改正的;

  (九)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规定了对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应当在执法档案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同时明确了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补充本地区适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明确了5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分别是:

  (一)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完成整改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且未污染外环境的;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提交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披露名单的企业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彰显了柔性执法的理念,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谢谢。

  杨 帆: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参加。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王青介绍我省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四级调研员王义君答记者问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科员马林答记者问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杨帆先生主持发布会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anxi.gov.cn/html/hbt/important/1739914184408584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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