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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案“鉴”丨黑龙江省失泄密警示教育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4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案例1

  


    2022年5月22日,鸡西市城子河区某单位科员杨某某,为使单位人员提前了解有关工作要求,将一份标有“秘密★1年”的工作方案,从光盘复制到互联网计算机上,并将该工作方案发送至某微信工作群,造成泄密。案发后,杨某某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该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王某某受到诫勉谈话,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杨某被责令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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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2022年5月23日,佳木斯市汤原县某单位党委副书记毕某某,为及时落实文件要求,将光盘内一份标有“秘密★1年”的文件通过微信发送至该单位领导班子工作群内,造成泄密。案发后,毕某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有关领导马某受到谈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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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2022年5月23日,双鸭山市友谊县某乡党委工作人员杨某某,为工作方便,私自将一份标有“秘密★1年”的实施方案通过光盘导入到互联网计算机中,并将该实施方案发送至某微信工作群,造成泄密。案发后,杨某某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副乡长隋某某受到批评教育,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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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

  


    2022年6月16日,佳木斯市桦南县某单位借调人员王某某,按照工作要求,需要将一份标有“秘密★5年”的实施意见形成电子文档。为尽快完成工作,王某某私自使用手机“扫描全能王”软件对该实施意见进行扫描,将扫描后生成的文字导入到互联网计算机中编辑成电子文档,并将其发送至某微信工作群,造成泄密。案发后,王某某被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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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

  


    2022年2月21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某单位四级主任科员张某,在办理一份标有“秘密★1年”的文件时,将工作要求通过电话传达给甲镇工作人员刘某和乙镇党建办公室主任李某某。因担心传达内容有偏差,张某私自使用手机将涉密文件首页拍照通过微信发给2人,后被李某某转发至某微信工作群,造成泄密。案发后,张某被给予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检讨;其科室负责人邢某某受到谈话提醒;李某某受到全镇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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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6

  


    2022年7月6日,绥芬河市某单位工作人员安某在值班时收到一份标有“秘密”的工作提示。为了及时落实文件要求,安某私自使用手机对文件拍照并发送至微信工作群,造成泄密。案发后,安某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单位党工委副书记贾某某受到谈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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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7

  


    2022年8月15日,鹤岗市某单位科员张某某接到另一单位业务科科长赵某电话,请求张某某提供某项专项工作有关的文件,并通过微信发送。张某某看到该文件内容已在互联网上全文刊载,自认为文件资料不涉密,便将该文件与另一份相关文件(未标密)通过微信发给赵某,造成泄密。案发后,张某某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其直属领导谷某某受到谈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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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46/202312/c00_316956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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