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促进核技术利用在本市的健康发展,规范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对符合要求的放射性废物实施豁免、解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分类》(原环保部、工信部、国防科工局 2017年第65号公告)《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核安全导则HAD401/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
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依法依规处置本市核技术利用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促进本市核技术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履行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的主体责任,对符合要求的放射性废物规范化实施豁免、解控,降低环境辐射风险,特制定本项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核技术利用单位产生的极短寿命放射性废物(半衰期小于100天)的解控,以及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产生的符合豁免水平放射性废物的豁免备案。
第三条【通用要求】
拟申请实施放射性废物解控或豁免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管理放射性废物,应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废物管理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完善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二)设置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并授权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暂存、处理和处置。
(三)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本单位所有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到豁免、解控或送贮的全过程。
(四)设置符合辐射防护要求和安保要求的专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具备实体防护;各侧边界外30c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2.5μSv/h;场所实施双人双锁管理,入口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记录废物入库暂存、标识、解控或豁免后出场所处置的全过程,视频记录保存回看应不小于90天;场所有通风设施,保持通风状态,换气速率不低于相邻房间。
(五)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实施分区管理,拟申请豁免或适用于贮存后解控的废物,应当与其它拟送贮的放射性废物分区保存,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收集应满足《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HAD 401/11-2020)的要求,不得混放并避免交叉污染。
(六)配备满足辐射防护要求的专用暂存容器。暂存容器外表面30cm处剂量当量率应小于0.1mSv/h。容器外表面应当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识和记录容器内放射性废物的基本信息的记录,记录应当至少包含废物类别、重量(或体积)、所含核素名称、暂存起始日期、台账登记号(应确保与台账建立对应关系)、贮存人姓名。设置在容器上的记录应清晰可辨不易消除。
(七)应使用专用的废物袋进行预收集,每袋废物重量不得大于20kg,废物袋封口后转移至废物容器中,并在塑料袋外表面设置与条款(六)规定相同的记录标识。每袋废物进行封口和标识后应拍摄照片,并将照片按台账登记号命名后进行电子存档备查。
(八)应将废物解控或豁免相关情况纳入《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第四条【豁免技术要求】
满足本要求第三条规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可申请放射性废物豁免备案。拟申请豁免的废物,其放射性水平应满足《放射性废物分类》表1所规定的豁免水平要求,《放射性废物分类》中未作规定的,应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中的豁免水平要求。
经认可后可豁免的废物的后续处理、处置应当满足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分类》表1中部分常见含人工放射性核素固体物质的豁免水平:
核素 | 活度浓度a (Bq/g) | 活度浓度b (Bq/g) | 活度b (Bq) |
氢-3(氚) | 1E+02 | 1E+06 | 1E+09 |
碳-14 | 1E+00 | 1E+04 | 1E+07 |
铁-55 | 1E+03 | 1E+04 | 1E+06 |
锶-90 | 1E+00 | 1E+02 | 1E+04 |
铯-137 | 1E-01 | 1E+01 | 1E+04 |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129/hbzhywpt1130/20231220/bbad89b5e0cb4b67b63dd3f138e70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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