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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1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

  

  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全国碳市场自2021年7月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以来,经过两年多的建设和运行,总体运行平稳,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见成效。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尚未出台,全国碳市场仅依据部门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运行,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支撑不足,给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带来了较大制约。为落实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重点任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实施细则》,聚焦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规范、细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保障配额清缴履约,为自治区范围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与交易、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一是适用范围涵盖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所有环节。二是明确了区、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二)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一是规定了企业纳入、移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条件、情形。二是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动态更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时间及流程。三是全面梳理了重点排放单位工作职责。

  (三)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一是明确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相关工作要求,包括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报送时限、编制内容、管理要求及修改的流程。二是明确了月度信息化存证相关工作要求,包括企业报送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方式,区、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职责。

  (四)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明确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相关工作要求,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内容、时间,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的方式,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的确认。

  (五)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明确了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的相关工作要求,一是明确了配额确认及发放流程。二是明确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方式。三是鼓励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四是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并对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进行了规定。

  (六)碳排放权登记与交易。一是明确了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注册登记、交易开户及信息变更、注销账户工作。二是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三是鼓励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七)监督管理。一是明确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机制。二是明确了碳排放管理工作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三是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规、重点排放单位在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过程中违规情形的处罚。

  (八)附则。明确了细则中涉及相关名词的解释,并规定本细则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

  三、本《实施细则》的亮点

  一是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重点排放单位的工作职责。对自治区及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重点排放单位的权力与义务进行了明确,解决了当前各设区市碳排放管理工作没有依据的现实困难。二是明确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的具体要求。国家尚未对重点排放单位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等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本细则填补了该工作空白。三是完善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制定企业—地市—自治区三级联审制度,明确各级对相关材料的审核要求,有效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有力地保障了全区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相关规范性文件详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zwgk/zcjd/202311/t20231130_4367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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