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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核浙能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请示》(中浙能源发〔2022〕5号)、《关于呈报〈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选址安全分析报告〉(B版)的报告》(中核浙能核安发〔2023〕31号)、《关于变更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的请示》(中核浙能核安发〔2023〕3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315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附件:浙江金七门核电厂1、2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家核安全局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浙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上海核安全审评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1月1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9/202311/t20231114_1055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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