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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水环境违法领域)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23年6月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9个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岑巩分局、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湄潭分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安顺市平坝县乐平乡马幺坡煤矿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8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采取暗查的方式对安顺市某煤矿检查发现:

  一是该煤矿矿井废水处理设施自2020年来长期处于停用状态,未建立设施运行台账记录,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停用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二是该煤矿风井口下方东侧道路旁有一使用蓝色彩钢板遮盖的汇水口,揭开蓝色彩钢板后该汇水口有不明废水外流,汇水口处的废水通过埋入风井口下方东侧道路底部预埋的暗管横穿至风井机房下方,在风井机房正下方可见约4米长的黑色管道(该管道距离道路高度约3米,同时在风井机房处有大量碎石将该管道掩埋)伸出,管道内有废水流出并在管道出口下方冲刷形成一坑塘,坑塘水体颜色呈灰黑色,周边土壤呈黄褐色,废水通过自溢方式通过沟渠流入外环境。

  三是现场对风机正下方黑色管道下游地表水露出点及上游来源的三个区域废水取样监测,三个区域水样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5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该案属于典型的通过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例,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放入外环境。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同时提醒广大企业不要心存侥幸,任何环境违法行为终有一天会露出马脚。

  【案例二】

  贵州浩润矿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4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浩润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业场地洗煤厂场地淋溶废水自流至工业场地低洼处,洗煤场低洼处围墙下方有3个消水洞,一个位于洗煤场大棚下方,2个位于石灰堆场右侧的废旧压泥机下方。工业场地大量高浓度悬浮物煤泥水和场地淋溶水混流排入上述3个消水洞,从消水洞经围墙底部流入外环境,金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上述外排至消水洞的场地淋溶废水进行采样送检。2022年3月17日,贵州众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众环检【2022】139号)显示:总铁超出《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2一级标准限值2.29倍;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分别超出《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新建(扩、改)生产线标准限值18.4倍、4.98倍。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5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该案充分提醒了企业要增强守法意识、底线意识,心存侥幸、利用雨天或夜间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

  金沙县吉盛煤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4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金沙县吉盛煤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金沙县吉盛煤业有限公司吉盛煤矿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后临时开启设施运行,矿井水处理设施进水池墙体设置旁管,目测直径约6寸,与旁管连接处污水处理站外墙与曝气池之间设置一条内沟,内沟底部安装有黑色暗管,目测暗管直径约6寸;进水池中的矿井水经旁管自流至暗管,经暗管向外环境排放,最终进入咕噜河,经暗管外排至咕噜河的矿井水,未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金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通过暗管外排至咕噜河的矿井水进行采样送检,金沙县吉盛煤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采样。2022年3月29日,贵州众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众环检【2022】156号)显示总铁超出《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表2一级标准限值0.72倍;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分别超出《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新建(扩、改)生产线标准限值0.84倍、0.48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7.8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企业在抓好生产的同时,必须发挥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能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的底线。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达标排放才是企业良性发展的正道。

  【案例四】

  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开阳县光洞河总磷浓度异常,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对该地区所有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溯源。通过对企业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治污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环节逐一排查,最终锁定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利天盟公司)违法排污行为。70酸二工段北向围墙外(车间最低处)有1个约1立方的收集池,收集池未做硬化和防渗,执法人员走访周边群众了解到,收集池围墙外有3个相互连通的落水洞。经现场排查发现,1号落水洞与围墙距离约1米,围墙与1号落水洞之间有2条简易水沟,水沟延伸至1号落水洞,有少量水渗出,水沟采用木板和杂草覆盖,将杂草和木板清除后,有明显排污痕迹,消防人员下到3号落水洞后发现溶洞内残留了大量污染物。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监测报告(No:th00234400008—1)数据显示,北向围墙内收集池内水质PH为2.4、总磷为3110mg/L、氟化物为500mg/L、氨氮为181mg/L、铅为0.102mg/L、镉为0.0095mg/L、汞为0.00252mg/L、砷为1.61mg/L、铬为4.46mg/L;3号落水洞数据为PH3.5、总磷2920mg/L、氟化物27.8mg/L、氨氮21.9mg/L、铅0.0256mg/L、镉0.0097mg/L、汞0.0134mg/L、砷1.28mg/L、铬0.149mg/L。北向围墙内废水收集池及3号落水洞中均含铅、镉、汞、砷、铬等有毒物质。

  根据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2019年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70酸二工段涉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3年3月21日将案件正式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犯罪嫌疑人已于2023年4月7日被开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案件启示】

  该案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突出强化执法监测与执法监察密切配合,同时生态环境、应急、水务、公安、消防等多部门充分展开展执法联动,通过筛分监测数据和流域走向,逐步将范围缩小到面、精准到线、确定到点,根据监测数据锁定的特征污染物,找准具体排污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依据相关证据依法查处企业违法排污情况并作出处罚决定,对其他排放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震慑了存在侥幸心理的排污企业。

  【案例五】

  水城县阿戛凉水沟煤矿废水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矿井水处理站正在运行,井下水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总排口排入通仲河,外排水质感官呈黑色,执法人员在总排口采集水样封存并进行检测分析,《检测报告》显示:外排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43mg/L、悬浮物浓度为2329mg/L,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标准限值的5.86倍、45.6倍。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9.8万元。

  【案件启示】

  企业应当认真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外排水稳定达标,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案例六】

  贵州融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底检测发现独山县麻尾区域地下河水系出现重金属砷、镉超标异常情况,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随即组织开展调查排查,经大量排查、监测、溯源,初步锁定主要污染源来于独山麻尾工业园区贵州融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融晟公司),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由于污水池容积不够,该公司管理负责人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8月三次利用软管直接将气浮机处理的本应进入3号池回用的初期雨水偷排,偷排污水沿雨水排放口直接排出厂外溶洞进入地下。二是融晟公司初期雨水、场地冲洗水收集转换阀门因密封不严,从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2022年8月初融晟公司改造大门将外排管封堵)期间,部分场地冲洗水和部分初期雨水也长期排出厂外溶洞进入地下。

  融晟公司在水环境管理中,对后期的雨水排放没有严格管理,仅凭经验对初期雨水进行一定量的收集后就将雨水排入外环境,也未对后期雨水污染因子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8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1名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10日。

  【案件启示】

  依法查处是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手段。以法治力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对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案件做到从快从重、从严从实,坚决守护好生态环境。同时通过依法查处,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本案中,企业被依法查处后,对原环评进行后评估,投入资金1200万元,对污水收集池进行池中池改造,新建污水处理站,增加雨水在线监测设备,同时对厂区雨污分流设施等进行全面改造,提升了企业环境保护水平。

  【案例七】

  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9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鸡场镇杨柳村的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源兴煤矿45万t/a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煤矿下方的无名河沟中有黑色的矿井废水流入。执法人员立即从源头开始排查,不放过一丝可疑线索,从煤矿井口抽水处一路仔细摸排,最终在该煤矿井口出水处的变压器旁发现该煤矿设有暗管将废水不经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至煤矿压滤机下方的无名河沟。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9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2名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5日。

  【案件启示】

  对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等一系列的行政执法行为与司法联动措施,对有效打击和遏制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改变生态环境部门单兵作战的局面,有着重要的典型意义。

  【案例八】

  岑巩县益营畜禽定点屠宰场私设暗管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0日,岑巩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岑巩县益营畜禽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屠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场正在运营,废水池内蓄有屠宰废水,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该场用提升泵将处理后的污水提升至一露天集水坑内,然后用另一提升泵将集水坑内的污水提升到屠宰场后面山坡上约50米处排放,直接进入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1名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6日。

  【案件启示】

  私设暗管方便性强、成本较低,生态环境部门需严厉打击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强被监管对象的守法意识,做到自觉守法、主动维法。

  【案例九】

  贵州湄河酒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至3月19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湄潭分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贵州湄河酒业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酱香型白酒生产线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二是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未运行,污水暂存池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暂存池下方的农田有生产废水渗出,利用管道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到园区排污管网中;三是卧式燃油燃气锅炉配套建设的除尘器未运行,燃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2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1名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11日。

  【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勤联动、紧密衔接,形成有效合力,查实企业的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了严厉惩处;警示了同类行业及其他行业领域企业,要知法、守法,诚信经营。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zdlyxx/zfjd/202306/t20230605_80057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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