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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领域)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年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在坚持严的基调同时,推行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对无主观过错,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落实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充分发挥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实现了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2023年9月1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4个轻微免罚执法典型案例,并对办理案件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安顺市生态环境局紫云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贵州水投水务集团碧江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中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免于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对平台巡查,发现贵州水投水务集团碧江有运营管理的坝黄镇污水处理站未在系统上公示任何排污信息,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自2022年1月至12月之间,未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中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2023年2月9日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极积整改并组织填报人员对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和填报,于2023年2月20日完成所有数据的上传。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已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规定,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中,贵州水投水务集团碧江有限公司属于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进行整改,纠错行为积极,未造成危害后果,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以确认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为主,增强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深刻认识,减少轻微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其免予行政处罚,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在保证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也体现了执法温度,落实对企业“六稳六保”的服务要求,助推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案例二】

  都匀经济开发区浩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4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执法人员配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下称广电计量公司)技术人员对都匀经济开发区浩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尾气检测。当日共对浩森公司正在用于装卸作业的3台叉车进行尾气检测,叉车机械环保登记号码分别为X-QJA00196、3-QJA00138、3-QJA00137。

  2023年4月12日,都匀分局收到广电计量公司对2023年2月14日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浩森公司机械环保登记号码为X-QJA00196的叉车尾气烟度检测不合格。2023年4月20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执法人员向浩森公司送达该检测报告,向浩森公司告知检测结果。同日对该公司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都匀经济开发区浩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都匀分局告知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对该叉车进行了维护保养,并于2023年5月12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再次对该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X-QJA00196的叉车尾气烟度检测合格。

  【查处情况】

  都匀经济开发区浩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装卸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该公司在执法部门告知其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相开展整改,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保养维护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合格。在日常环境执法工作中,针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情形,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说服教育、批评等柔性执法方式对企业进行执法,教育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三】

  贵州盘南煤炭旧屋基井区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盘南煤炭旧屋基井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矿井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均处于运行状态,该公司综合楼内的职工澡堂产生的洗澡水通过管道引到综合楼后面围墙外的生活污水过滤池,再通过管道引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现场检查时发现,生活污水过滤池顶部有污水外溢(污水感官有明显的白色泡沫),外溢的生活污水通过围墙外雨水沟流入下方播土小溪进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活污水过滤池外溢污水进行现场取样、封存,并将水样送至盘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生活污水过滤池)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悬浮物结果为1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的0.428倍。

  该公司于检查当日下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生活污水不再溢出,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该公司超标污染物悬浮物为常规污染物,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超标不足0.5倍,当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该公司行为同时满足《贵州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中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5个方面要求。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包容审慎执法的方式,认真研究适用轻微免罚的具体情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向企业宣传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鼓励行政相对人主动纠错,达到防止和减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

  【案例四】

  贵州创新能发矿业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4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紫云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创新能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狗场煤矿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经查,一是紫云县猫营镇狗场煤矿生产规模为30万t/a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11月17日获得安顺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安环书批复〔2020〕25号),已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现场检查时正在开展井下抽水等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现场检查时,主井未开启,由副井抽取矿井水至原年产9万吨煤的狗场煤矿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煤矿外沟渠内,建立有处理设施加药沉淀池,查询该公司2023年3月开展的自行检测(报告编号中[检]202303243),排放废水能够达到排放标准。二是该煤矿已办理环评并获得批复(安环书批复〔2020〕25号),已进行排污登记且在有效期内。三是未将建设项目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的设计方案、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整改。该公司在责改期限内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完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编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本次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结合目前企业市场及经济压力,及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服务工作特点,强化“送法入企”工作开展,帮助指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定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政治自觉性,提高排污单位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指导企业主动消除违法隐患,及时发现问题苗头,降低违法风险,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坚持帮扶与执法并重,以“服务+监管”模式,引导企业自觉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知、懂、守,防微杜渐。让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进一步体现生态环境执法服务大局工作,同时也遵行有违法行为必处理,有案必立,有案必查的执法高压态势。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zdlyxx/zfjd/202309/t20230911_82351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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