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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构建排污单位依证监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新格局,特制定《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年底,全省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

  三、工作措施

  1.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采取抽查、跨市(州)互查等方式,每年组织对全省不少于100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对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必要时赴该社会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

  2.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市(州)生态环境局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并按照“双随机”原则抽查不少于5%的排污单位。

  3.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市(州)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审核,确保自行监测科学性、规范性。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开展抽查。

  4.提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市(州)生态环境局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自动监测排放数据、自动监测运行状态和重要参数真实有效。

  5.完善设备建设和因子传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全部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分析混合水样,严格按照规范设置采集和分析频次,不得擅自变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开展全流程校准校验。

  6.加强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市(州)生态环境局持续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

  7.压实执法监测责任,提升执法监测效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执法监测的,对执法监测及时性负责,同时对监测同步证据收集和监测数据使用合规性负责。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做好监测机构选用,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市(州)生态环境局按照具备执法监测能力的要求,加强县级监测站建设;不得选用没有相应资质、信用较差、三年内受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批评、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不得委托承担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

  9.强化监测执法联动,发挥执法监测效用。探索完善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

  10.加强业务基础培训。加强管理部门、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管理与技术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每年至少组织1期固定污染源监测培训。市(州)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业务基础培训。

  11.加强宣传报道和公众监督。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依法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

  四、工作要求

  1.推动平台支撑。持证排污单位统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逐步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公开。

  2.强化调度总结。省生态环境厅每半年对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进行1次调度,年底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zwgk/zcjd/wzjd/202308/t20230816_81804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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