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九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九情况
广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恭城县内有3家采矿企业、6个采矿区长期开采至今,自治区相关部门于2012年违规发放采矿权证,许可开采面积达58.4平方公里,占该保护区在恭城县境内面积的23%,保护区自然环境支离破碎;采矿尾矿库泄漏导致下游农田重金属污染,群众长期投诉。
二、责任单位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整改情况
根据整改要求,我厅积极督促、指导桂林市人民政府按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完成了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确界工作并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海洋山保护区确界批复,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恭城县辖区原描述范围内涉及三个采矿企业即恭城瑶族自治县矿产公司、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和桂林恭城龙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采矿权证范围内涉及海洋山保护区范围的面积进行了避让,《恭城瑶族自治县矿产总体规划(2016-2020) 调整论证报告》中规划的矿权范围与已批复的海洋山保护区范围已无重叠区域。恭城瑶族自治县矿产公司、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和桂林恭城龙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在确界后保护区的界线范围之外。
通多多次现场核查和督导,桂林市对恭城县内3家采矿企业、6个采矿区进行了停产整治,完成了受污染农田调查,并开展受污染农田土壤修复;积极协调企业与农户达成了补偿协议,对尾矿库、废渣场、生产窿口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妥善处理了群众投诉。
公示期5个工作日,监督电话:0771-5328496。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九整改工作完成佐证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zfxxgkgl/fdzdgknr/sthjbhdc/t84007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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