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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22年12月29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等14家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一、起草背景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经两年试点探索后,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自 2018 年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 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2018年5月,我省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初步构建了我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等14个单位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5月26日,陈小平副省长批示:“请生态环境厅认真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目前,我省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的精神,出台我省的实施意见,指导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起草过程

  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厅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成立了材料起草工作专班,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精神,同时赴赣州、九江等地进行了调研,听取基层意见。2022年8月,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初稿。9月,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收到意见5条,已经全部采纳;向各设区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意见,收到意见20条,其中,采纳13条,7条未采纳,未采纳的理由主要是各设区市意见不一,需要综合考虑全省情况。10月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起草过程中,多次与生态环境部法规司有关同志汇报沟通,法规司有关同志对我省的实施意见给予了精心指导并予以肯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为完善工作机制。包括管辖制度、工作报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奖励制度和督办制度。第三部分为明确任务分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职责和责任范围。第四部分为完善工作程序。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鉴定评估、磋商、生态修复等程序。

  四、三大特点

  《实施意见》主要是对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便于操作,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尽量不重复;另外还结合工作实践经验进行了提炼总结,尽量突出我省特色、可操作性。

  (一)不重复。对《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工作原则、赔偿范围、保障机制等均不予重复。

  (二)有特色。明确了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作为案件承办单位,明确了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日,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符合我省的工作实际。

  (三)可操作。明确了对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10万元以下或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3名以上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由案件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综合作出认定。

  相关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3/1/9/art_42150_4327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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