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通〔2023〕17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环评文件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审批原则和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审查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即环评文件受理—技术评估—行政审批—考核结果公示,通过打分的形式对环评文件进行质量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成绩在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在85—75分(含)的为良好;在75—60分(含)的为合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并按季度在厅官网和微信平台公布考核结果。
(一)受理审查。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窗口收到环评文件报件后,由技术评估机构开展规范性审查(附件1),并对审查内容进行打分,分值比例占10%,规范性审查结果纳入日常考核评分。
(二)技术评估专家审查。环评文件正式受理后,由技术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等行为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考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专家)》(附件2)由专家进行打分,分值比例占30%,专家在技术审查会中完成,综合得分取各专家评分的平均分。
(三)技术评估机构审查。技术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评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评估)》(附件3)进行打分,分值比例占30%,在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前完成。
(四)审批部门审查。审批部门项目负责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审批)》(附件4)进行打分,分值比例占30%,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前完成。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审查规则执行,也可结合本区域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审查工作,按季度在各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和微信平台公布审查结果。
二、扎实开展环评文件抽查复核
(一)省生态环境厅定期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抽查复核。通过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根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记分情况等,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开展抽查复核,也可根据其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需要,针对特定区域、行业、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开展专项抽查复核。抽查重点为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和审批情况。环评文件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抽查复核前已被生态环境部抽取复核的,不再重复抽取。
(二)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抽查复核工作时同步邀请专家(不低于2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意见表(复核)》(附件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意见表(复核)》(附件6)背靠背对每个抽查项目进行编制质量检查,专家意见不一致时,由技术评估机构校核或另行指定专家进行校核,最终得出一致意见。
针对抽查复核发现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问题线索反馈州(市)生态环境局,由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有效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抽查
(一)省生态环境厅不定期在我省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相关情况抽查,采取靶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重点检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和编制数量异常的单位。
(二)通过资料复核和现场检查的方式,从人员配备、能力建设、工作业绩、保障条件、档案管理等方面,按照《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检查记录表》(附件7)开展检查。
针对抽查发现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自行组织的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8)按季度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规范性审查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27日
(联系人及方式:省评估中心陈晨 0871-64104236
787667998@qq.com)
(此件公开发布)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环评文件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审批原则和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审查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即环评文件受理—技术评估—行政审批—考核结果公示,通过打分的形式对环评文件进行质量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成绩在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在85—75分(含)的为良好;在75—60分(含)的为合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并按季度在厅官网和微信平台公布考核结果。
(一)受理审查。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窗口收到环评文件报件后,由技术评估机构开展规范性审查(附件1),并对审查内容进行打分,分值比例占10%,规范性审查结果纳入日常考核评分。
(二)技术评估专家审查。环评文件正式受理后,由技术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等行为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考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专家)》(附件2)由专家进行打分,分值比例占30%,专家在技术审查会中完成,综合得分取各专家评分的平均分。
(三)技术评估机构审查。技术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评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评估)》(附件3)进行打分,分值比例占30%,在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前完成。
(四)审批部门审查。审批部门项目负责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评分表(审批)》(附件4)进行打分,分值比例占30%,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前完成。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审查规则执行,也可结合本区域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审查工作,按季度在各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和微信平台公布审查结果。
二、扎实开展环评文件抽查复核
(一)省生态环境厅定期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抽查复核。通过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根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记分情况等,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开展抽查复核,也可根据其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需要,针对特定区域、行业、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开展专项抽查复核。抽查重点为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和审批情况。环评文件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抽查复核前已被生态环境部抽取复核的,不再重复抽取。
(二)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抽查复核工作时同步邀请专家(不低于2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意见表(复核)》(附件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意见表(复核)》(附件6)背靠背对每个抽查项目进行编制质量检查,专家意见不一致时,由技术评估机构校核或另行指定专家进行校核,最终得出一致意见。
针对抽查复核发现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问题线索反馈州(市)生态环境局,由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有效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抽查
(一)省生态环境厅不定期在我省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相关情况抽查,采取靶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重点检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和编制数量异常的单位。
(二)通过资料复核和现场检查的方式,从人员配备、能力建设、工作业绩、保障条件、档案管理等方面,按照《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检查记录表》(附件7)开展检查。
针对抽查发现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自行组织的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8)按季度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规范性审查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27日
(联系人及方式:省评估中心陈晨 0871-64104236
787667998@qq.com)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zhxx/202310/t20231030_235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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