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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29-1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0-2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东方29-1气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3〕4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东方29-1气田新建1座无人井口平台(DF29-1 WHPA),先期共钻6口生产井,预留7口井。在DF29-1 WHPA平台与已有DF13-2 CEPB平台间海底表面敷设1条海底混输管道,长约18.4千米。同时,对DF13-2 CEPB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包括增加湿气压缩机、干气压缩机、段塞流捕集器等设备。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含油量超过8%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送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营期含油生产水经DF13-2 CEPB平台处理达标后排海,生产垃圾及巡检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各类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应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海底管缆铺设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加大海管巡检力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将本项目纳入其中,报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海南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钻井液和钻屑排放应在海面25米以下,并严格控制排放速率,排放时间应尽量避开主要经济鱼类产卵盛期(5月至6月),无法避让时应降低排放强度,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0月19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310/t20231024_1043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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