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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45号

发布时间:2023-09-22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45号

   

  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8138943N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金桥工业园11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能送桩器2000吨、顶盖底环500吨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津丽审批环〔2020〕69号),你单位调漆、喷漆、晾干工序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采取人工喷漆方式在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喷漆,底漆、面漆各喷漆两次,喷漆时间约为2h/d,喷漆过程产生有机废气(G7);喷漆完成后的工件在喷漆间内进行晾干,晾干过程为自然晾干,时间约为6h/d,晾干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G8);有机废气(G7、G8)经引风机全部收集后,汇至“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22m排气筒(P6)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房内有3个工件处于晾干状态,配套的“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施未开启,喷漆房未密闭。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凯达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能送桩器2000吨、顶盖底环500吨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津丽审批环〔2020〕69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年6月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7月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执法人员进入车间检查时,恰逢接近工人午休时间,新员工把污染防治设施关闭,意识不强,忽略晾干环节。

  2.问题发生后,公司认识到错误,对喷涂部门所有员工进行培训,积极整改,请贵局给一次机会,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5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年6月7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60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年7月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年7月1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年7月27日)等证据为凭。

  2023年8月1日经局负责人集体审议,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你单位非喷涂车间,且与喷涂车间间距100米左右的距离上有刺鼻的油漆味,执法人员按照油漆味产生的来源追踪至喷涂车间,发现你单位喷涂车间正在喷涂作业,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2.你单位现场检查陪同人员予以确认,喷涂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已造成危害后果,以上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六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8月7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YWGZ7406/HJZF8003/XZZFGS6/202308/t20230809_6373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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