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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力源科特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46号

发布时间:2023-09-22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46号

   

  天津力源科特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E77W4N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同线三号桥柳青庄园内一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翟振匡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2月14日为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热源五厂)出具《DA00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测试报告》(编号LYKT-QY-23020402)、《DA00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测试报告》(编号LYKT-QY-23020403)。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为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热源五厂)出具的《DA00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测试报告》(编号LYKT-QY-23020402)及现场采样记录显示:6个烟气数据报表采样监测时间分别为2023年2月4日09:15、09:44、10:13、10:31、11:00、11:29,3个烟尘数据报表采样监测时间分别为2023年2月4日09:15、10:31、11:45;《DA00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测试报告》(编号LYKT-QY-23020403)及现场采样记录显示:6个烟气数据报表采样监测时间分别为2023年2月4日13:28、13:57、14:34、14:52、15:21、15:49,3个烟尘数据报表采样监测时间分别为2023年2月4日13:28、14:52、16:08。经调取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热源五厂)视频监控录像显示:你单位采样人员乘坐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津C8J771)于2023年2月4日上午8点52分进入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热源五厂)院内,2月4日上午10点52分离开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热源五厂)。视频显示的时间与原始采样监测记录时间不一致,无法完成上述两份比对检测报告全部采样监测工作。经你单位当日采样人员确认,《DA00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测试报告》(编号LYKT-QY-23020402)原始记录中的采样监测时间为09:15、09:44、10:13的3个烟气数据报表是现场采样取得的,其余3个烟气数据报表、3个烟尘数据报表未实际采样,是补录的;《DA00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测试报告》(编号LYKT-QY-23020403)中的采样检测数据未实际采样,均为补录。

  综上,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你单位为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热源五厂)出具《DA00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测试报告》(编号LYKT-QY-23020402)《DA00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测试报告》(编号LYKT-QY-23020403)及原始记录、执法人员调取天津泰达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热源五厂)监控视频、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67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维持执法总队拟处罚建议。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2023年8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YWGZ7406/HJZF8003/XZZFGS6/202308/t20230809_6373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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