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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年产20万吨碳酸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9-1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洛浦志存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年产20万吨碳酸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建年产20万吨碳酸锂建设项目位于和田地区洛浦县和田地区昆冈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金属产业园)锂及相关产业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0°16′46.7",北纬36°56′26.1"。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6条锂辉石制碳酸锂生产线,分两期建设(每期3条生产线),一期、二期建设规模分别为10万吨/年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电池级碳酸锂总生产规模20万吨/年。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包括锂辉石制碳酸锂生产线、成品单元。2.公辅工程包括消防水站、总变电站、办公楼、综合楼、化验中心、供热、供电、供水等。3.储运工程包括硫酸钠盐库、浸出渣库房、原辅料/五金库、储罐等。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污染治理工程及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本项目总投资4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68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97%。

  二、根据新疆天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建年产20万吨碳酸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59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71号),本项目符合和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和田地区昆冈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金属产业园)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回转窑转型焙烧烟气经“低氮燃烧+重力沉降(旋风除尘)+SCR脱硝+布袋除尘+2级湿式脱硫塔+1级水吸收”处理,分别通过6根50米高排气筒排放;球磨机入口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6根5米高排气筒排放;细焙料仓、细焙料中间仓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1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酸化窑废气经“低氮燃烧+重力沉降(旋风除尘)+SCR脱硝+布袋除尘+水膜除尘+碱喷淋”处理,分别通过6根40米高排气筒排放;石灰粉/石灰石竖罐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6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钠干燥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4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碳酸锂干燥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碳酸锂破碎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中表3排放限值。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处硫酸雾、氨浓度须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中表5限值,颗粒物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工艺废水包括冷凝水、碳酸锂洗水、废渣洗水、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及余热锅炉排污水,回用于浸出槽、配碱及净化除渣补水;烟气处理废水采用絮凝沉淀净化工艺,回用于脱硫系统。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硫酸罐区、氨水罐区、危废暂存间、事故池、分析化验中心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四、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五、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加强相关依托工程管理,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尽快完成相关依托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确保依托的可行性。

  七、和田地区昆冈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金属产业园)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工信石化〔2022〕2号)要求,尽快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工作,以支撑园区内化工项目建设。

  八、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洛浦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9/a8107d3db083415caf3c9b05ca4137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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