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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鸿旭浩瑞工业有限公司2.4万吨/年酚钠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9-18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鸿旭浩瑞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鸿旭浩瑞工业有限公司2.4万吨/年酚钠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鸿旭浩瑞工业有限公司2.4万吨/年酚钠盐综合利用项目位于塔城地区沙湾工业园区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10′0.97″,北纬44°16′35.36″。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以酚钠盐为主要原料,采用二氧化碳烟气分解酚钠制粗酚+碳酸钠苛化生产氢氧化钠。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生产装置区2处,包括蒸吹塔、一次分解塔、二次分解塔、脱水塔、氢氧化钠沉降塔、酚钠冷却器、粗酚冷却器、苛化反应器、pH值调和器、石灰料仓、浓硫酸高位槽、酚钠换热器、酚钠冷却器、尾气冷却器、尾气净化塔等。2.储运工程,包括酚钠盐储罐、中间槽地下储罐区、中间槽地上储罐区等。3.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系统、蒸汽系统、供电系统等。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程。5.依托工程,包括项目部分原料酚钠盐、焦油管式炉、部分储罐、仪表空气、氮气、蒸汽、循环水系统、生活办公、循环水池、事故水池、焦油和工业萘初馏管式炉焚烧系统、危险废物暂存间、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收集等。本项目总投资3338.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9.38%。

  二、根据新疆立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鸿旭浩瑞工业有限公司2.4万吨/年酚钠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75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81号),本项目符合塔城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酚钠盐分解装置和中间槽工序废气,采用尾气净化塔降温净化洗涤处理后送至鸿旭浩瑞公司工业萘初馏管式炉焚烧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原料储罐和成品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鸿旭浩瑞公司现有洗气塔处理后送至鸿旭浩瑞公司现有焦油蒸馏装置管式炉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中标准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厂界环境空气中酚类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蒸吹和粗酚脱水工段的分离水作为苛化系统的补充水;碱液喷淋系统废水回用至蒸吹工序,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装置区、罐区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加强地下水及土壤监测,如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严防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大气和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九)加强相关依托工程管理,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尽快完成相关依托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确保依托的可行性。

  (十)沙湾工业园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工信石化〔2022〕2号)要求,尽快开展化工园区认定,以支撑园区内化工项目建设。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

  

  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沙湾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9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9/4500af1865f74ddd920e6394033809e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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