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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一、修订背景

  2021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防范化解了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初步构建起“人人参与 人人监督”的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暂行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为更好的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质效,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规范性文件办理要求总结《暂行规定》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基准,结合工作实际,联合省财政厅开展了修订工作,形成《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二十一条。第一条为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二条为义务和权利;第三、四条为举报渠道和举报原则;第五条为奖励实施的主体;第六至第十条为奖励实施的标准和申请程序;第十一条为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况说明;第十二条为悬赏规定;第十三至第十九条为举报奖励相关法律责任和工作要求;第二十、二十一条为解释权、实施时间等其他内容。

  三、主要特点

  (一)拓宽举报奖励渠道和发放方式

  在原有寄送书面材料或者个人送达、“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的基础上,增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拓宽举报渠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投诉举报。

  增加“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鼓励各市在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对部分小额奖励采取电子支付等方式发放。

  (二)调整优化部分举报奖励情形

  《规定》继续采用以“罚款额度+违法情形”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的模式,以处罚、处理结果为基础,针对不同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不同档次的奖励,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制度文件,对部分举报奖励情形的表述进一步规范。

  (三)强化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

  将《暂行规定》中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9/t20230908_4407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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