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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关于2023年8月3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0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5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邮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新疆伊宁矿区资源整合区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露天部分)900万吨/年及选煤厂项目

  位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东南137°方向55公里处的中低山区,伊南煤田东段坎乡南部

  伊泰伊犁矿业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为改扩建,由450万吨/年改扩建至900万吨/年。450万吨/年项目2023年3月开工,尚未建成验收。

  900万吨/年工程内容包括露天矿工程和选煤厂工程,露天矿矿田面积53.585平方公里,可采煤层为3、4、4-1、5、6煤层,可采储量为7.625亿吨,服务年限为73.67年,开采顺序为为中区(首采区→二采区)→西区→东区。露天矿剥离采用单斗—卡车间断开采工艺,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半移动破碎站半连续开采工艺。可采煤层均属低变质烟煤,各层煤为特低~低灰分、中高挥发分、低硫、特低磷、特低~低氟、特低氯、特低砷、中~中高发热量煤,是优质的火力发电和煤化工用煤,也可做工业锅炉用煤及民用煤。

  选煤厂生产工艺为50~300毫米粒级原煤采用智能分选工艺,8~50毫米粒级采用复合式干法风选。

  本项目由露天采掘场、外排土场、露天矿工业场地、选煤厂工业场地、原煤储运场地等组成。采掘场达产时占地面积约152.0公顷,外排土场达产时占地面积约170.0公顷;露天矿工业场地占地面积约22.7915公顷、选煤厂工业场地(新增)占地面积约6.9777公顷、原煤储运区场地(新增)面积约14.7832公顷。

  建设项目总投资为472331.83万元,环保工程投资4950.16万元,项目环保工程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5%。

  1.生态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本工程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为采掘场挖损、外排土压占土地和地面设施占地引发的生态破坏。项目达产时总占地面积为480.5441平方公里,主要占地类型为草地。

  施工期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施工期控制基建产生的水土流失,控制临时占地,结合规划永久道路开辟临时施工便道,严禁施工车辆对植被随意碾压,减轻对周边环境及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撒播草籽,恢复为原地貌。

  运营期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包括:①排土场采取先拦后弃,即在排土场外围先修筑挡土围梗,然后在围梗内弃土,减轻排土对周边的扰动。挡土墙上游修建截水沟,排至下游河道,外排土场周围修建排水沟;表土剥离,排土后回填表土,平台撒播草籽恢复为草地,边坡削坡后撒播草籽恢复为草地;布设灌溉设施,并管护三年;在小范围区域种植适生灌木,恢复林地面积。②在露天采掘场内表土剥离,集中堆放;采掘场周围布设排水设施;复垦前表土回填,土地平整后撒播草籽复垦为草地。边坡进行削坡整治,整治后对平台和边坡进行撒播草籽,自然恢复为草地;最终采坑周边破坏土地进行平整,撒播草籽自然恢复;最终采坑四周设置围栏,悬挂警示牌。对暂缓开采区域在积累公益林重建经验、完善公益林重建措施的基础上经过论证后再进行开采与恢复。③火烧区采取黄土覆盖或黄泥灌浆方式灭火,后续采用地面开挖方式,边开采边治理。④建设单位须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⑤由于东区开采时间在预计51.34年后(即中区、西区开采完毕后),而东区涉及公益林面积较多(共约2.32平方公里:另外,中区西南边界处公益林分布区(共约0.05平方公里)、西区公益林分布区(共约0.53平方公里),为了更有效的保护公益林,建议中区西南边界处公益林分布区、西区公益林分布区及东区暂缓开采。本次改扩建,中区、西区、东区分别对应450万吨/年环评中首采区、二采区、三采区,本次环评关于公益林的保护要求与原环评及环评批复保持一致。同时在开采过程中,在水分条件好的地段,积极采取林地恢复措施,在恢复林种选择、人工管护及自维持条件等方面积累公益林恢复的有效经验,为后续开发过程中更合理有效的保护公益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可借鉴的恢复模式。东区开采前,应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整治原则,根据中区开采过程中积累的公益林恢复治理经验,有针对性的对公益林提出生态整治方案,分阶段的提出治理要求,并按方案要求落实。⑥古墓葬文物保护单位古墓本体外500米为建设控制范围。根据文物部门《关于伊泰伊犁煤矿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工作的复函》新文旅复函〔2021〕757号、《关于伊泰伊犁矿区煤矿项目涉及古墓葬的文物保护方案》新文物考字(2021)28号中相关回复,同意对施工范围内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涉及文物的区域在开采或占用前委托文物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考古调查、勘探、挖掘,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方列入工程预算,待考古发掘完成后,工程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工程建设施工中,不排除在墓葬区及现有标明墓葬外有其他文化遗存,建设单位在施工中一旦发现地下文物,应当及时与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联系,以便及时反馈到自治区文物局安排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闭矿期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和《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要求,编制矿区生态治理方案,严格落实提出的生态综合整治和恢复措施。及时进行土地复垦,设立多种文字警示牌。

  2.大气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采用电锅炉供热;封闭式仓储及运输;运营期大气污染源为采掘场、排土场扬尘及工业场地无组织粉尘。环保措施包括:大气污染采取防治措施为:大气污染采取防治措施为:在破碎站破碎机处、受煤坑、车间内各卸煤点和落煤点、振动筛处、各仓下落料点均配置喷雾降尘装置;对振动筛等设置防尘密闭罩进行局部密闭;原煤储煤场采用封闭式,设雾炮机除尘;针对运输扬尘,要求运输车辆在煤炭运输过程中加盖篷布,并采取限速、限载等措施,对运输道路做好硬化和养护工作,同时采取洒水、清扫路面等措施,有效控制并降低煤炭的运输扬尘污染影响。穿孔凿岩采用湿式穿孔凿岩,钻机配备干式捕尘器,并对工作面喷雾洒水降尘。爆破采用多排垂直深孔微差松动爆破,减少粉尘量,严禁大药量浅孔爆破,避免形成砂石飞溅和尘土飞扬。并对爆破作业场所、爆堆等进行喷雾洒水降尘预湿。外排土场排土场在排土过程中应及时进行碾压,增大排弃岩土致密性和硬度,减少起尘量;顶部、坡面和平台及时砾石压盖,覆土绿化,控制扬尘污染。在风速达到7级及以上时,应停止采掘、剥离作业。

  3.水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矿坑最大涌水量2078.1立方米/日,生活污水产生量采暖季387立方米/日,非采暖季362立方米/日。矿坑水排入规模为2×75立方米/小时的矿坑水处理站,采用“预沉调节→加药混合→絮凝沉淀→过滤→超滤→消毒”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用于采掘场、排土场、道路降尘洒水及生产系统用水等等。生活污水排入规模为20立方米/小时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工艺,生物处理拟选用“二级接触氧化”工艺,深度处理拟选用“微絮凝过滤+活性炭吸附”工艺,净化后用于选煤厂生产用水、绿化、冲洗车辆等,不外排。建设生活污水防渗事故池(300立方米)。露天矿及选煤厂生产废水经各自废水处理车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为加强对第四系地下水的保护,对苏阿苏河河流岸边两侧各留设200米保护范围;阿尔玛勒河东侧河流岸边留设200米保护范围,阿尔玛勒河西侧河流岸边留设保护范围宽度为200~500米)保护范围。煤矿生活污水和矿坑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综合利用,严禁外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定期巡检,加强维护,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水处理站、事故池等所有地下、半地下水池均需采取防渗措施,防渗层厚度相当于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厚度≥1.5米,防渗系数≤1×10-7厘米/秒的防渗技术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需按重点防渗区相关防渗要求构筑防渗层,防渗方案为采用三合土打底,再铺设30厘米水泥,表面均匀涂刷2层耐腐蚀防渗胶层,可达到防渗系数≤1.0×10-7厘米/秒和厚度6.0米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4.固体废物影响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剥离物年排放量为54.9 Mm3/a,矸石42.17万t/a,全部运至排土场处置;露天矿剥离物、矸石均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范围内,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同时,根据分析结果,浸出液中各监测项目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本项目剥离物、矸石均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环保措施:剥离物全部运至排土场处置;矸石内排前运至外排土场,内排后运至内排土场处置;矿坑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外售;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均交由察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集中收集后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废滤膜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5.声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来自开采过程中,大型机械设备运行噪声,以及工业场地内泵房、变电站等。经预测,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各噪声源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应采取控制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在建筑结构上进行处理,在水泵与进出口管道间安装软橡胶接头,泵体基础设橡胶垫或弹簧减振动器;变电所噪声治理一方面是通过降低铁芯的工作磁密使磁致伸缩减小或通过完善结构降低本身噪声,另一方面是在变压器外部采取消声或隔声的措施;将高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利用建筑物隔声;运输噪声主要为注意经常对车辆保养维修,要求车辆减少鸣笛次数,严禁超载以至增加噪声污染等;做好项目区绿化工作,增强植被的消声作用。

  6.环境风险分析

  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环境风险物质为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油类,风险事故为油类物质泄漏或发生火灾或爆炸,矿坑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非正常工况的环境风险。本工程危险物质一次最大存在量废机油约10吨;废铅酸蓄电池约0.3吨,危险废物暂存间库容约为2吨,储量均未超过临界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为:加强员工专业技能培训,加强管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在危废存储区及相关区域设立监测探头,对周围环境的易燃易爆气体进行时时监控,以便于在第一时间发现物料泄漏事故,并确定事故发生点。矿坑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建设生活污水防渗事故池300立方米;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立即启动。

  7.辐射评估

  根据2021年6月《伊宁矿区中小型煤矿整合区伊泰伊犁矿业公司煤矿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本矿原煤、剥离物、矸石中 238U、226Ra、232Th 等含量均低于 1000贝克/千克,不超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1贝克/克的要求。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三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示和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hjyxpjnsp/202308/0d4ed07966164775bc040de45c3441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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