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严守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顶梁柱”,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近年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严守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为根本遵循,紧密结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数量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监督举措、加强部门协作等方式,不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
完善制度体系,推动监测管理提质增效
2022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监督管理,厘清部门职责分工。同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将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要求写入办法,加强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上述办法的出台为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健全智慧监管系统,提升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为深入贯彻排污许可制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托“互联网+”,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一方面,优化完善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实时跟踪和网络抽查,督促、指导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按时公开监测方案和年度报告。目前,全区自行监测数据联网率、公布率稳定在全国前五名。另一方面,优化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管平台,提升信息登记审核、监测任务上传、监督检查等系统功能,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事后监管,重点抽查其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检验检测活动,为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监管风险提供支撑。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监测管理的有效衔接,为污染防治提供了更加科学、全面、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撑。
强化联合监督检查,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行动互助
2022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深化联动机制,协调各部门共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采用“月抽查、季反馈”的形式,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网络月度抽查,并按季度将问题清单移交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督促排污单位整改,全年累计检查1376家企业。同时,作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日常监测质量管理的延伸,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全年网络抽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60家,现场检查113家。
取得国家监测资质,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向好、向深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及12个分站作为监测事业单位改革后保持独立性、专业性的典型,被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管理。2022年,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及12个分站通过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环保评审组资质认定评审,共计认定12大类1829个项次的项目。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及12个分站被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管理。获得国家级监测资质认可对于深化自治区监测系统改革,提升自治区监测整体技术水平,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继续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更高标准保证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巩固环境质量监测、强化污染源监测、拓展生态质量监测,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奠定坚实基础。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stbh2021/sthjjc/202307/t20230726_2352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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