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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田布雅矿区和田布雅煤矿一号井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和田布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和田布雅矿区和田布雅煤矿一号井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和田布雅矿区和田布雅煤矿一号井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和田地区布雅矿区,矿区位于和田市以南约90公里的皮西山间盆地,行政区划隶属和田县喀什塔什乡管辖,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79°59′54.173″,北纬36°22′42.367″。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建设规模增至90万吨/年,设计可采储量约54.74兆吨,剩余服务年限43.4年,采用主斜井、副平硐开拓。全区可采煤层2层,可采煤层平均总厚度7.23米,矿田面积18.15平方公里。本次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井下工程(主斜井、副平硐、斜风井)和地面工程(工业场地中的生产区、灯房浴室联合建筑等);2.选煤厂工程(原煤缓冲仓、选煤主厂房、产品仓、矸石仓、选煤厂、消防给水设施及煤样化验室、选煤厂办公室联合建筑等)和供水供电设施;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治理工程、废水治理工程、噪声治理工程、固体废物治理工程、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和生态恢复工程等。90万吨/年改扩建工程井巷工程已于2013年基本完工,该工程属于“未批先建”,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已出具关于本工程“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情况说明,不予处罚。本工程目前处于停工状态。本工程总投资935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7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36%。

  二、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和田布雅矿区和田布雅煤矿一号井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72号),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大片区和和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和田布雅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关于印发<加快新疆大型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建设服务国家能源安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2〕57号)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加强生态修复及管护,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加强沉陷区及采煤裂缝区监测,如有滑坡等风险,须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综合治理。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工程矿井水排入矿井水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一级反渗透+二级高效沉淀池+二级超滤+二级反渗透+三级反渗透”工艺后出水水质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相关限值要求,用于生产降尘洒水、防火灌浆等,反渗透产生的浓盐水作为黄泥灌浆用水;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后出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关限值要求,用于浇灌绿地、选煤厂、浇洒道路等,以上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严禁外排。

  严格落实《和田布雅矿区和田布雅煤矿一号井改扩建项目人工阻隔措施方案设计》提出的帷幕注浆、明渠、排水沟及雨水收集系统等人工地下水阻隔设施建设要求,确保区域水环境不受煤矿开采活动影响。煤炭开采中,做好矿井涌水相关的超前预测、抽排和监测工作,杜绝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建立地表水及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井田涉及的咸水沟及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加强咸水沟有水期观测,增加矿坑涌水量监测频次,确保矿区水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拆除原有燃煤锅炉,采用相变储能供热机组供暖。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栏、洒水抑尘、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加盖篷布等措施。运营期输煤廊道、工业场地及原煤运输过程中均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后,厂界煤尘污染物浓度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尽量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和田县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运营期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备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掘进矸石和洗选矸石外售至洛浦县天山水泥用作生产原料;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和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混入原煤一同销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经脱水干化含水率<60%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泵类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对设备及时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采取以上措施后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600立方米矿井水和200立方米生活污水防渗事故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7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7/2beef1d5aa0e4568bfebac85358e91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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