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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废水深度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

  你公司《关于<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废水深度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废水深度处理项目位于新疆阜康产业园中的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现有预留用地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09'43.9",北纬44°08'25.5"。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高盐废水乏汽蒸发处理工程,废水深度处理工程,生活污水深度处理,锅炉房反渗透浓水脱硬,资源化利用工程;2.公辅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汽、供暖、办公区等;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本项目副产的碳酸钠须全部在企业内自用,严禁对外销售。本项目总投资15029.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比例为3.1%。

  二、根据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废水深度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28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47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真空袋式过滤废气和碳酸氢钠煅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氨气、颗粒物,氨气经多级喷淋洗气塔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经负压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与氨气通过同一根高25米的排气筒排放,氨气及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碳酸钠产品及硫酸铵产品包装产生的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通过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硫酸雾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硫化氢和氨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4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中二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高盐废水、生产废水、反渗透废水经深度处理后均返回现有生产工序作为生产水使用,无生产废水排放。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生产废水处理车间、高盐废水处理车间、硫酸罐区、事故池等区域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最终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编、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加大环境风险排查力度,加强对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等的环境监测,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工程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实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运行过程中,应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七、本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确保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7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7/b57f6d15fd7a4ae39e160c36708a001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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