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认真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多措并举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工作,截至2023年一季度,全区已发证重点管理企业自行监测联网率和监测结果公布率由去年同期的70.61和64.62上升至96.53%和89.62%,监管效能大幅提升。
一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执法监测协调联动和检查结果运用。2022年,编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采用“月抽查、季反馈”的形式,按月对全区6600余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开展网络抽查,按季度将未按规定公开或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问题清单移交环境执法部门。2022年共计网络抽查排污单位1976家,检查297家次。经环境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查处企业15家,处罚金额83.3万元。2023年一季度,网络抽查排污单位516家。同时,定期对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通过个性问题点对点反馈、共性问题集中反馈的形式通报检查结果,2023年3月,编制印发《关于2022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执法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充分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是完善信息化平台,加强平台运维管理与有效应用。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提升自行监测数据统计、监督检查等功能,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的网络抽查、企业名录核对、信息公开分析评估等。同时,将自动监测数据汇入自治区生态环境智慧监测监管平台,实现了监测数据直观化表达、指标化分析、动态化跟踪和图形化展示,并在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会商会议中得到有效应用。
三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企业人员帮扶指导。2021-2022年,连续两年举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培训班,对全区取得排污许可证的2628家管理单位,共计3100余名企业负责人及环保专工开展培训,帮助指导企业更好掌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要求、自行监测常见问题及解决方式、质量控制技术要求和企业端系统填报要求等内容,得到广泛好评。建立全区自行监测工作服务微信群与qq群用于开展帮扶与业务指导,并通过服务群对有需求的企业手把手、一对一进行指导,进一步规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打通了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最后一公里”。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stbh2021/sthjjc/202305/t20230515_2311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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