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35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谢艳娟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建筑噪声监管职责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第2023352号代表建议关于“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建筑噪声监管职责”的内容,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我厅高度重视,表示赞成和支持。
一、关于我区城市建筑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归属现状
目前,梧州、北海、钦州、贵港、贺州、崇左等6个设区市已确定城市建筑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其中,北海市根据辖区(县)实际,明确了城市建筑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海城区、银海区)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铁山港区、合浦县)行使。南宁、桂林、百色市根据辖区(县)实际,明确了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行使。其他个别设区市、县(区)城市建筑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职责边界尚不清晰,不利于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近年来我厅积极推进城市建筑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划定工作
一是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曾提出“关于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执法行政处罚权”的建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办,我厅反馈的协办意见中也明确表示对该建议予以肯定与赞同。
二是我厅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过程中,我厅通过自治区立法调研、相关工作会议等方式,多次、反复与《条例》起草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沟通,以及在多份回复函件中明确提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建筑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的建议,推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中央文件要求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行使油烟、噪声等方面的综合执法权。
三是我厅通过组织座谈会的方式,积极探索破解城市建筑噪声污染扰民问题的路径。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城市建筑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属于地方事权,为了更好地推动第2023352号建议得到实质性解决,2023年5月11日,我厅赴玉林召开座谈会,召集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玉林市委编办、玉林市司法局、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第2023352号建议的办理落实工作。座谈会最后明确,人大代表建议充分反映了民心、民意、民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人大建议的可行性,积极抓好建议落实,从源头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我厅也将持续关注玉林市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积极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与各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gxzf.gov.cn/zfxxgk/jyta/t165820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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