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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集危险废物涉嫌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及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有奖举报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6-03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深入推进2023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违法及涉嫌犯罪线索,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涉嫌违法犯罪线索

  以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类型物质为主,重点举报以下行为:

  1.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不符合豁免管理要求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2.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3.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及其他方式,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

  5.向重要江河湖库、近岸海域超标排污或者非法排放、倾到危险废物;

  6.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或非法跨区域、向农村地区及环境敏感点周边转移危险废物。

  (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及涉嫌违法犯罪线索

  1.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如修改量程、故意错误标定、更换水样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监测仪器或仪器的工作环境条件、运行状态以及利用虚拟软件、加装电阻等专业性手段造假行为;

  3.涉土壤污染等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要求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证据材料,不得虚构或夸大,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对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奖励部门、金额

  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证核实,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给予举报人奖励资金。除物质奖励外,经单位或本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1.对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事项一致,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由移送司法机关的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正的,额外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四、举报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采取来电、来信、来访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1.电话举报:12345市政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

  2.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3.网络举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环境污染网上举报平台”、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4.来信来访举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sthjdt/tzgg/202305/t20230525_2317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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