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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金马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年回收6万吨农副产品一般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5-1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金马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金马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年回收6万吨农副产品一般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审批申请》及其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金马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年回收6万吨农副产品一般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新材料产业园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35′16.50″、北纬44°15′46.50″。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利用皂脚及油脚生产酸化油、粗甘油及芒硝。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新建1条酸化油生产线,淘汰现有1台10吨/时天然气蒸汽锅炉、1台6000千瓦天然气导热油锅炉;2.储运工程,包括新建1座4120立方米皂脚池、1座3440立方米沉淀池、1座1800立方米酶反应罐、4个1800立方米酸化罐、3个44立方米硫酸罐、6个160立方米沉淀罐等;3.公辅工程,包括修理间、宿舍、值班室等建筑及供暖等工程;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固废处置、噪声治理、环境风险防范等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45万元,占总投资的34.9%。

  二、根据新疆邦康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金马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年回收6万吨农副产品一般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3〕42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25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呼图壁县新材料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主要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酸化油生产车间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二级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储罐废气,水解车间、精馏车间废气经“四级碱液喷淋塔+UV光解”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和燃气导热油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再循环”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各工序废气经处理后,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参照《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函〔2022〕483号)中燃气锅炉限值要求执行。

  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通过采用密闭工艺管道化、自动化管控物料的装卸、运输、混合及反应等过程,确保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酸化油车间废水、碱液喷淋系统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通过“调节池+滤沉淀+MVR+中和反应沉淀池+隔油池+混凝沉淀+气浮+水解酸化+I/C塔+A/O池+接触氧化+深度处理”处理工艺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提高重点防渗区的防渗等级,加强重点防渗区的日常监管和养护,防止地下水污染。依托厂区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导热油等危废集中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落实危废处理处置相关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过程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油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工业固废应优先回用,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声、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组织架构及责任;规范危废贮存及运输工作流程;细化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厂区环境应急工程,罐区设置围堰,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及其他应急储备物资,设置足够容积事故应急池;强化关键设备日常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加强对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等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五、本项目建成后,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在后期运营过程中积极改进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并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实满足碳排放达峰目标要求。运行过程中,应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七、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确保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4/1ad2900f8db04d7686517dc2a24034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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