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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山子石化公司炼油干气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5-1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独山子石化公司炼油干气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独山子石化公司炼油干气回收利用项目位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产业园区中的石化园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4°51′55″,北纬44°22′28″。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1套16万吨/年C2回收装置;常减压装置区新增2台瓦斯气压缩机,2台分液罐等;2.储运工程,新增物料输送管线,依托现有管廊布设,轻烃产品贮存依托现有储罐;3.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依托已建工程。本项目总投资300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3%。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独山子石化公司炼油干气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40号),本项目符合克拉玛依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废气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按照《石油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质综合整治方案》等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设备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挥发性物料转移过程中均采用无泄漏泵,装卸过程配置气相平衡管及装卸器,装运挥发性物料的容器采取密闭加盖容器等措施。厂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废液罐设备排水和新建C2回收装置区设备、地面冲洗水依托独石化公司现有2#污水处理场处理。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五)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六)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工信石化〔2022〕2号)要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产业园区应尽快开展化工园区认定,支撑园区内石化项目建设。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4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4/614eda060ebd41c9ad75da30cae830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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