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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库尔勒市第二水源地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5-1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库尔勒盛城公共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库尔勒市第二水源地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库尔勒市第二水源地建设项目(二期)(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焉耆县境内。项目取水水源地为开都河,取水口位于开都河第一分水枢纽断面上游300米处南岸(东经85°58′11.89"、北纬42°13′26.65")。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取水头部1座(含格宾石笼渠道、进水闸、双涵洞、进水池等),建设预处理站1座(沉砂池、加药间等),铺设输水管线32.7公里,铺设引水管线987米。项目建成将作为库尔勒市城市供水备用水源,解决民生用水问题。本项目总投资37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8.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6%。

  二、根据中科国恒(北京)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库尔勒市第二水源地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3〕68号),本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统筹布设、永临结合、控制施工道路宽度、规范车辆设备行为等,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造成的不利影响;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降低工程活动和人员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对野生动植物自然生长环境的破坏,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随意破坏野生植物,施工应尽量避让植物茂密区域,发现珍稀保护野生植物,应采取避让和就近迁移相似生境保护的措施;科学合理组织挖填施工,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加强堆存期间环境管理,回填时应分层回填、并留足适宜的堆积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覆土,根据原生环境开展植被恢复工作。

  涉水围堰应在枯水期进行施工,控制施工时间和影响范围,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围堰,减少对附近水域水生生物的惊扰。运营期应加大对取水口上下游用水户监管,加强鱼类保护措施,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和水生生态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动态优化调整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和人员管理,规范施工人员作业活动,限定作业范围,禁止越界施工,严禁人为污染源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禁止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施工生产区和生活区,禁止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和处理场地,严禁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各类固体废物等排入水体,施工场地应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油料、化学品等有害物质堆放场地应设置围挡,并加盖篷布减少雨水冲刷造成的污染;施工场站可能泄漏污染物的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并及时收集泄漏/渗漏的污染物,防止污染物渗入地下。

  (三)严格控制取水总量。项目建成后与库尔勒市第一水源地工程综合调度使用,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控制取水总量在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批准范围内,确保不对开都河生态基流造成重大影响,满足生态基流要求。工程建设应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与自治区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联接,做好开展生态流量监测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四)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对环境敏感目标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应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直接外排,避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不利影响。固体废物应分类妥善处置,优先回收利用,加强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管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项目正常运行后,应划定库尔勒市第二水源地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要求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确定保护区半径范围,根据划分技术报告要求对水源地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安全。开展水源地环境档案管理、标志与隔离防护等规范化建设,增设视频监控断面和预警监控断面,编制饮用水水源地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等。

  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焉耆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焉耆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4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4/3831bfdf196e4333ba8feef7b7d23eb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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