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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2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建立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的对接机制,强化两者的衔接互动,更好地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共同推动国土空间格局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各地在组织编制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环境影响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试行)》。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定。

  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时,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对环境影响说明的审查,对审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自然资源部门。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畅通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数据共享,协同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做好技术指导,根据工作进展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对我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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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建立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的对接机制,强化两者的衔接互动,更好地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共同推动国土空间格局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各地在组织编制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环境影响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试行)》。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定。

  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时,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对环境影响说明的审查,对审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自然资源部门。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畅通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数据共享,协同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做好技术指导,根据工作进展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对我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zhxx/202305/t20230506_233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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