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境损害赔偿打通堵点规范流程
◆周雁凌 季英德
记者近日来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的黄河故道,远远就看到路边竖立的“黄河口湿地生态环境综合修复基地”标志牌。修复基地由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黄河河务局黄河河口管理局、利津县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目的是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不集中等问题,打造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实验场。
东营市创造性建立黄河口湿地生态环境综合修复基地,实现修复方式的标准化、多元化,正是山东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中敢想敢干、敢闯敢试,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真实写照。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侯翠荣在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视频会上发言时介绍:“近年来,山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制度构建为抓手,规范索赔流程,突破瓶颈制约,严把案件质量,注重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截至目前,全省已启动损害赔偿案件4577件,赔偿金额38.22亿元,实现了县(市、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全覆盖,入选山东省年度法治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完善制度建设,切实保障有法可依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姚云辉告诉记者:“山东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切实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法可依。《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等省级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写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政策支撑。”
山东省积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行政处罚联动机制,明确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企业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创新将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列为不予处罚情形。将“签订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作为企业环境失信情形提交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为强化司法保障,山东省高院出台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若干意见,明确经市级政府授权的县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作为赔偿协议磋商主体和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成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解决“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会商、磋商、诉讼、修复等工作衔接机制,实现行政与司法部门联动办案。
规范索赔流程,打通堵点难点
围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中发现的堵点难点,山东省制定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针对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数额小于30万元;或者赔偿义务人主动提高污染治理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有明显环境效益的情形,可以委托1—2名专家出具鉴定评估意见,提高鉴定评估效率。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孙金辉对记者说:“山东省在全国率先确定经市级政府授权的县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作为赔偿协议磋商主体和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将索赔主体扩大至县(市、区)人民政府,压实了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山东省委、省政府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范围;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要求纳入省对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内容。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对各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通过对办案数量、案件质量、修复率等重点指标的考核,推动各市做好相关工作。
为严把案件质量,山东省制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核办法》,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三级审核”制度,实行“一案一审”“一案一反馈”“一案一清单”,切实把好案件审理“出口关”。组织环保和法律领域专家,对16市巡回开展督导帮扶,通过开展座谈、现场查看,对县级一对一指导解决政策疑点和案件难点。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题培训,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生态环境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内容,并通过典型案例评选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云龙告诉记者:“作为黄河入海口城市,我们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聚力攻克难点堵点,明确损害赔偿磋商主体,规范鉴定评估,设立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户’,探索建立线索清单、案件清单、办案台账‘两清单、一台账’的案件管理模式,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生根。”
开展创新实践,敢于先行先试
驱车行进在利津县陈庄镇至盐窝镇的黄河大坝上,只见南侧坝壕建有“珍珠项链”式人工湿地,上下游互通形成连贯水面,岸边青青的芦苇已有半米高了,不时可见野鸭等水鸟飞翔、觅食的身影。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华国告诉记者:“我们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探索合理调配赔偿资金,赔偿金除用于案件所涉受损点位的环境修复以外,剩余资金用于在黄河滩区人工湿地修复基地开展替代修复。这片约5200亩的黄河滩区人工湿地,长约28.66公里,建设资金里就有部分赔偿资金,有效解决了黄河滩区10万亩农田退水形成的面源污染问题。”
为探索“先民事后刑事”赔偿路径,山东省采用先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后承担刑事责任的赔偿模式,鼓励赔偿义务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以生态环境修复为核心,督促涉案企业或者个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前,积极开展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生态环境部门在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赔偿和修复义务后,将赔偿协议等证明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审理相关刑事案件时依法从宽量刑的佐证,达到积极引导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效果。
山东省还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进一步筑牢生态环境保护防护墙。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密切合作,对于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执法及检察公益诉讼的重大案件、事件、舆情等,及时相互通报、互送线索,共同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临沂、菏泽等市生态环境局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磋商,自觉接受监督,强化释法说理,引导企业主动履行赔偿修复责任。
山东省始终坚持以受损环境是否得到修复和赔偿作为案件办理的最终依据,认真落实恢复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念,积极探索集中、替代性修复,对于造成的大气等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情况,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金的同时,鼓励赔偿义务人以实施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在东营、枣庄开展黄河三角洲、南四湖恢复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试点,集中分散小额赔偿资金,探索异地、集中生态修复,以“有价”赔偿换取“无价”生态。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hbsdxw/202305/t20230505_4305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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