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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要点解读(二)

发布时间:2023-05-1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黄河保护法涉及明令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01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02 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03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04 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05 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第三十条第二款)

  06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07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08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09 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1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渔期渔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12 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13 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14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6 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17 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第七十条第二款)

  

  黄河保护法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01 一是统筹水生态、水资源、水灾害、水污染和水文化,分别独立设置章节。坚持“四水四定”(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体系;坚持生态优先,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体系;坚持守护安澜,筑牢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体系;坚持“三个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河湖环境整合整治;统筹协调,推动文化体系建设。

  

  02 二是既有“禁止性”规定,又避免“一刀切”。规定了一系列禁止的行为和活动20多处,便于实践操作。同时,还有例外条款、原则性规定,为地方立法留有空间,方便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如规定,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其岸线管控范围没有“一刀切”地规定“一公里”还是“三公里”,而是授权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部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更为科学。

  

  03 三是流域协同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对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作出详细规定,前后共用多个条文分别对协调机制的央地职能、体制保障、职责分工、监测网络、信息共享、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方面作了系统规定。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河湖长制”建立的黄河流域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纳入形成了“重大事项国家统筹+重点事项流域机构统管+相关事项省际协调合作”的流域治理管理新机制,进一步提升了流域治理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促进黄河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统筹协调发展。

  

  04 四是专门、系统与综合。围绕黄河流域“水土沙”特殊性和存在问题,针对保水节水、固土治沙来完善全流域举措和制度,注重整个流域的规划与管控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把原本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的黄河保护、发展相关制度举措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统筹安排,形成制度合力;融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不同领域法律规则于一炉,真正实现综合治理,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生产发达、生活美好、生态平衡的“三生共赢”。

  

  05 五是以法律形式界定各方权责边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多部门协调治理机制。共有84条规定了政府相关责任及其对政府的监督,占全部122条的68.85%,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责82处,厘清了政府履行职责的边界。并通过设置第六条规定的多部门分工协作协调治理制度、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约谈地方政府制度、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政府向人大报告制度,以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06 六是实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第十章详尽列举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覆盖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并强化了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修复责任等在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更是规定了罚款上限500万元和双罚制等行政责任。水土保持、取用水中违法行为比水法、水土保持法的处罚额度大,处罚力度更严。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4项与黄河流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有关的刑事责任。

  

  黄河保护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多”?

  

  01黄河保护法章数和字数多

  

  共计11章122条2.1万多字,其中总则19条。经比对,该法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草原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资源环境法律比较,其章数和字数最多,且总则条数也是最多的,其条数仅次于大气污染防治法。

  

  02黄河保护法涉及的具体河湖水库多

  

  共计提到27个河湖水库和入海流路,即黄河干流及湟水、洮河、祖厉河、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一级支流13条,黄河上游的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4个河湖,以及龙羊峡、刘家峡、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等7个干支流骨干水库;清水沟、刁口河2个黄河备用入海流路。此外,还提到黄河流域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贺兰山、白于山、陇中等5个重要山体。

  

  03黄河保护法涉及的部门多

  

  共计提到国家部委局部门14个,即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文物、财政主管部门。也提到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但该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其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渔业主管部门从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提到两个流域管理机构,分别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还有一个就是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部门。

  

  04黄河保护法涉及的行(产)业多

  

  涉及的行(产)包括:水利、能源、化工、建材、冶金、农业、交通运输、文化等。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zjhb/sthjbhkp/202305/t20230510_2309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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