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要点解读(三)
黄河保护法涉及水利的条文有多少?
黄河保护法涉及水利条文较多。有83条涉及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相关业务,占全部条数的68%。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第五章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均是水与水资源、水沙与防洪方面的条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黄河水安全的高度重视,充分反映了水利部门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承担的重要使命。
此外,经过对黄河保护法全文“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索,共计有19条22处明确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其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相关涉水工作;对“水行政”的检索,共计有48处明确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其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相关涉水工作。
黄河保护法涉及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条文有多少?
经过对黄河保护法全文“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检索,共计有28条36处涉及黄河流域管理机构。
此外,黄河保护法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承担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黄河保护法附则中黄河重要支流有多少条?
01黄河干流
是指黄河源头至黄河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黄河主河段(含入海流路)。
02黄河支流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黄河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03黄河重要支流
是指湟水、洮河、祖厉河、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一级支流。
04黄河滩区
是指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行洪、滞洪、沉沙功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有群众居住、耕种的滩地。
由此可见,黄河重要支流共计有13条,均属于黄河的一级支流。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zjhb/sthjbhkp/202305/t20230510_2309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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