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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第七批:【江门】江门市跨区域多部门联合行动查处监测数据造假案件

发布时间:2023-03-2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关键词】监测数据造假、部门联动

  【摘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以下简称“江海分局”)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与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动,成功查处一起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江门、珠海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联合对江海区内某环境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江门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噪声检测报告中存在时间逻辑不合理、原始记录资料前后矛盾等疑点问题。掌握该线索后,市生态环境局及江海分局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迅速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团队针对疑点问题进行深查细挖。

  经调查,该检测公司受委托方委托,于2021年3月19日指派4名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前往委托方进行采样监测。经调取4人乘用车辆ETC交易记录,上述4人于当天09时34分到达珠海,后于当天17时50分从广东珠海西站高速收费口离开,当天未再返回珠海市。

  根据珠海市某五金企业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显示,昼间噪声最早的采样记录为2021年3月19日07时02分、夜间噪声最早的采样记录为2021年3月19日22时01分,而根据珠海市某磁电企业夜间噪声采样原始记录显示,4个采样点位的采样时间分别为2021年3月19日23时39分、23时45分、23时51分和23时58分。经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调查取证,证实该检测公司指派的4名检测人员均未参与上述时段的采样检测工作,但都在两份检测报告的采样人员栏签名;而参与上述时段检测的采样人员实际为该检测公司驻珠海办事处的另外2名人员,却未有在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栏签名。

  二、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将《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将该案件移送至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针对江门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2年9月23日,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三、案件启示

  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只有数据真实、可靠,才能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精细化管理提供科学支撑。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办案,严打生态环境数据造假行为,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测行业的营商环境。

  

  

  

  现场核查图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hjzfcfdxal/content/post_4139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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