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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第七批:【阳江】(危废类)阳江阳春查处朱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关键词】危险废物、倾倒

  【摘要】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填埋物体线索,通过各个线索串联分析及时锁定嫌疑对象,以权威机构检测鉴定结果为证据,迅速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合力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消除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初,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以下简称“阳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阳春市双滘镇永水村某地区有人运回散发刺激性气味的不明物体填埋。阳春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结合另经排查发现位于阳春市三甲镇三圩村委会垃圾中转站对面有一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从事废有机溶剂加工小作坊线索,初步判定运至阳春市双滘镇永水村某地区进行倾倒填埋的废渣来源于该小作坊。

  经华南所采样检测鉴定,倾倒在阳春市双滘镇永水村某地区的废渣属于危险废物,与废渣无法进行物理分离的部分土壤亦属于危险废物,建议将其代码定为“900-000-06”,危险特性为“T”。倾倒物经过磅称量数量为665.52吨。

  经查,朱某某于2021年10月开始在阳春市三甲镇三圩村委会垃圾中转站对面非法建设废有机溶剂加工设施并投入生产,将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运至阳春市双滘镇永水村某地区进行倾倒填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1月13日,阳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朱某某加工场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阳春分局于2022年1月5日将该案移送阳春市公安机关侦办。阳春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目前2人已采取强制措施。其中1人已逮捕,另1人因疫情和其个人身体情况未到案。2022年1月15日,倾倒在阳春市双滘镇永水村的665.52吨危废已全部清运处置。

  三、案件启示

  通过群众举报,基于以上现实情况,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固定证据,排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迅速研判现场情况,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置。充分发挥行刑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

   

  接到群众投诉后,阳春分局执法股、土壤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到阳春市双滘镇永水村废渣倾倒点勘查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hjzfcfdxal/content/post_4139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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