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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150万t/a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3-2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

  你公司《关于〈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150万t/a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为国家规划的硫磺沟矿区矿井之一,位于乌鲁木齐市西部准南煤田头屯河区,头屯河中游西侧硫磺沟煤矿区中部,行政区划分隶属昌吉市硫磺沟镇管辖,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10′55″,北纬43°42′13″。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产能核增工程),工程规模由90万吨/年核增至150万吨/年,服务年限57.7年,可采储量约为12126.6万吨,矿井主要可采煤层2层(4-5煤层,9-15煤层),井田面积5.87平方公里。工程采用主斜井开拓,采煤方法采用走向长壁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全部陷落式管理顶板。4-5煤层平均总厚度6.73米,全井田发育,属低灰~中灰、特低硫、低磷、中高发热量富油煤层;9-15号煤层平均厚度32.94米,全井田发育,属低灰、特低硫、低磷、高发热量煤种;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全矿井划分为三个水平,每个水平划分为1个采区:+800米以上为一水平(一采区);+800米~+600米为二水平(二采区);+600米~+380米为三水平(三采区)。一采区(一水平,开采标高+800米以上)已全部开采完毕,正在开采二采区(二水平)区(9-15)08工作面,配套选煤规模150万吨/年,采用智能干选工艺。本次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矿井水处理工艺升级改造等,同时为保证采、掘、抽协调,在井下增加一个综掘工作面。利用已有的主斜井、副斜井、斜风井、风硐,地面生产系统及储煤场及辅助和公用设施。本工程总投资2215万元,环保投资约10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5.2%。

  二、根据北京中环长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硫磺沟煤矿150万t/a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22号),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昌吉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硫磺沟矿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硫磺沟煤矿150万t/a产能进行了核定(新发改批复〔2020〕155号)。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用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划定4-5、9-15煤层禁采区范围,在井田东北侧边界留设115米(包括15米的维护带宽度)煤柱,确保省道S101不受采煤沉陷影响;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实施跟踪监测,加强对县道X125、110千伏宝清线、110千伏清泥线、100千伏祥清线等受沉陷影响区域的巡检,如发现危及道路和输变电线路安全运行或可能有沉陷趋势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对道路及线路进行维护治理,杜绝事故发生。严禁越界开采,严格控制采煤活动扰动范围,按照“边开采、边恢复”原则,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8〕94号)、《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要求,完善已编制的矿区生态治理方案,制定详细的矿山生态恢复计划,严格落实提出的生态综合整治和恢复措施,并定期开展效果评估。落实生态的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表变形观测网,对岩移进行长期观测和预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重点落实生态补偿和恢复资金的提取,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头屯河、导水裂隙带跟踪观测;加强煤层顶板来水、矿井涌水量以及第四系潜水水位、水质观测。在煤炭开采中,应特别关注矿井涌水,做好相关的超前预测、抽排和监测工作,若涌水量持续增大,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及时补充建设人工阻隔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阻水措施,杜绝事故发生。加强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运营期矿井涌水排入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及《井下消防洒水用水水质标准》(GB50383-2016)要求后回用于井下生产降尘及设备冷却,剩余部分排至三工滩52万立方米蓄水池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水质标准要求后用于绿化及道路洒水,不外排。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建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有效的优化措施,确保矿区地表水和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用电锅炉供热,后期根据硫磺沟煤矿实际情况,综合利用乏风余热供热。严格落实降尘和洒水措施,进一步降低扬尘对工程区域大气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加强矿区地面储、装、运及生产系统各产尘环节防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润滑油)收集后加盖密闭,与废油桶、废油漆桶一同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后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掘进矸石用于充填塌陷区、煤矿铺路,生产矸石用于充填塌陷区,多余部分用于硫磺沟镇废弃采坑恢复治理;生活垃圾由垃圾箱集中收集后清运至昌吉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作为矿区绿化肥料使用;矿井水处理站污泥全部混入原煤一同销售;煤尘掺入末煤作为最终产品。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震措施,大型机械设备定期检修,优化声源控制措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采取以上措施后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依托已建的1400立方米的防渗事故水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且事故池不得挪作他用。加强运营期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降至最低,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七)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和瓦斯发电综合利用工程,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生态恢复、地下水、地表水等方面的影响,结合评价结论及时补充、调整相应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2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3/91b5e075a46b40c9997d8987b7d1e9d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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