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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若羌志存瓦石峡矿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3-2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若羌志存瓦石峡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若羌志存瓦石峡矿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申请》及所附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若羌志存瓦石峡矿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选矿厂建设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瓦石峡镇以南约15千米,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1′21″,北纬38°32′22″。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为锂矿石选矿工程,采用碎磨、磁选-重选-浮选等工序。主要建设破碎车间、筛分车间、粗矿堆、高压辊车间、磨矿车间、重介质选矿车间、浮选车间、浓密车间、压滤车间、精矿包装车间和药剂制备车间等。本项目总投资9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6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1%。

  二、根据新疆格润特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若羌志存瓦石峡矿业有限公司300万吨/年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31号),本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地表的扰动。优先利用现有道路等设施,禁止任意开辟施工道路和车辆超范围行驶;施工作业结束后,及时做好施工场地恢复工作。项目运营期做好厂区绿化,优化工程设计,降低粉尘、噪声对周边区域植被及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服务期满后及时拆除无用的地表建筑物,恢复受破坏的地形地貌、景观和生态功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袋除尘器处理,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制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新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中的A级标准后用于绿化及洒水降尘;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通过厂内回水工程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分区防渗。设置地下水质监测点,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制订、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七)本工程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在工程施工、运营、闭矿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3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303/5e8ebf7d61af445782f7900a79a330f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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