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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排污许可证到期延续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5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云南省2023年将有四千余张排污许可证陆续到期,第一批到期(有效期在2023年4月前)的排污许可证有275张,为做好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确保各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续手续,现就相关工作提醒如下:

  一、申请延续时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延续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延续程序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申请延续。

  (二)材料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导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注意事项说明

  (一)忘记账号密码怎么办?

  排污单位在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时,若忘记密码及账号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找回,若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修改手机号。

  (二)延续申请前先开展自查吗?

  各排污单位在办理延续前应开展自查,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的登记事项与实际建设和运行情况的一致性,许可事项是否符合管理要求,上级环保部门现场调研和对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及企业自查发现的其他错误改正完毕。

  (三)选择“重新申请”还是“延续申请”?

  如企业延续申请时,涉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直接选择重新申请,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四)延续时可以修改其他信息吗?

  企业延续申请时,以下内容可在延续申请中一并修改,包括:(1)基本信息变更(法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等);(2)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3)涉及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的,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补齐固废信息;(4)除《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外需要修正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要求

  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抓紧时间做好排污许可证延期,以免出现“无证排污”的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

  请各州(市)积极组织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做好督促提醒和帮扶指导。对于排污许可证到期的关停企业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对于未关停但不延续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24日

  附件:1.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咨询联系方式

     2.排污许可证第一批延续清单(有效期在2023年4月前)

 

  附件1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联系方式

序号 

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咨询联系方式 

昆明市 

0871-64156129 

曲靖市 

0874-3253896 

玉溪市 

0877-6571632 

保山市 

0875-2191015 

昭通市 

0870-3187668 

丽江市 

0888-5161124 

普洱市 

0879-2310455 

临沧市 

0883-2165088 

楚雄州 

0878-3024147 

10 

红河州 

0873-3856544 

11 

文山州 

0876-3037378 

12 

西双版纳州 

0691-2222899 

13 

大理州 

0872-2316705 

14 

德宏州 

0692-2122506 

15 

怒江州 

0886-3888720 

16 

迪庆州 

0887-883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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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2023年将有四千余张排污许可证陆续到期,第一批到期(有效期在2023年4月前)的排污许可证有275张,为做好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确保各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续手续,现就相关工作提醒如下:

  一、申请延续时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延续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延续程序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完成申请延续。

  (二)材料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导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注意事项说明

  (一)忘记账号密码怎么办?

  排污单位在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时,若忘记密码及账号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找回,若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修改手机号。

  (二)延续申请前先开展自查吗?

  各排污单位在办理延续前应开展自查,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的登记事项与实际建设和运行情况的一致性,许可事项是否符合管理要求,上级环保部门现场调研和对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及企业自查发现的其他错误改正完毕。

  (三)选择“重新申请”还是“延续申请”?

  如企业延续申请时,涉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直接选择重新申请,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四)延续时可以修改其他信息吗?

  企业延续申请时,以下内容可在延续申请中一并修改,包括:(1)基本信息变更(法人、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等);(2)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3)涉及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的,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补齐固废信息;(4)除《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外需要修正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要求

  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抓紧时间做好排污许可证延期,以免出现“无证排污”的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

  请各州(市)积极组织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做好督促提醒和帮扶指导。对于排污许可证到期的关停企业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对于未关停但不延续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24日

  附件:1.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咨询联系方式

     2.排污许可证第一批延续清单(有效期在2023年4月前)

 

  附件1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联系方式

序号 

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咨询联系方式 

昆明市 

0871-64156129 

曲靖市 

0874-3253896 

玉溪市 

0877-6571632 

保山市 

0875-2191015 

昭通市 

0870-3187668 

丽江市 

0888-5161124 

普洱市 

0879-2310455 

临沧市 

0883-2165088 

楚雄州 

0878-3024147 

10 

红河州 

0873-3856544 

11 

文山州 

0876-3037378 

12 

西双版纳州 

0691-2222899 

13 

大理州 

0872-2316705 

14 

德宏州 

0692-2122506 

15 

怒江州 

0886-3888720 

16 

迪庆州 

0887-8835259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zhxx/202302/t20230228_233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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