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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有关要求,在研究汲取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际和国内核安全监督管理经验、结合我国三十多年核动力厂选址良好实践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我局重新修订了《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HAF101),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指导HAF101的贯彻执行,我局将陆续修订有关核安全导则。在新修订的导则发布前,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我局同意后,参照我国已发布的核安全导则或者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导则执行。

  附件: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27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9/202303/t20230303_1018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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