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沪环监测〔2022〕231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
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市管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促进本市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查核算的规范化、标准化,把总量减排作为加快绿色低碳、推动结构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依据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市政府《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2022年度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查核算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迈向建设美丽上海新征程的实施意见》的决策部署,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抓手,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鼓励挖掘减排潜力,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督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统筹处理污染减排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 适用污染物指标
(一)主要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
(二)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
三、 重点工程减排量核算
(一)减排工程认定范围
大气重点减排工程包括七大类,具体指:产业结构升级、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业VOCs治理、工业NOx深度治理、能源清洁化替代、交通运输轨道化、车和油品清洁化。
水重点减排工程包括七大类,具体指:产业结构升级、工业深度治理、城镇污水治理、再生水循环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
(二)核算方法
重点工程减排量主要依据重点减排工程的具体工艺参数、工程设计值、平均运行负荷等基础指标,按照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的减排量核算方法,计算其实施前后污染物减排能力的差值。原则上仅对核算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项目验收或满足相应条件的减排工程进行核算;上一年实施治理并于核算年完成验收的项目,符合填报要求的可纳入核算范围。
属于减排工程认定范围的重点工程减排量应当全部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减排系统)统一核算,应急管理减排、超标治理项目不能纳入核算范围。
(三)减排量不予认定的情形
1. 环境执法监管中发现存在旁路直排偷排、擅自停运治理设施、超标排放以及监测数据、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其减排量不予认定。
2. 未按要求在国家减排系统中上传减排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缺失的,其减排量不予认定。
3. 不符合填报要求、验收时间节点要求的重点减排工程,其减排量不予认定。
4. 存在填报信息和证明材料故意弄虚作假的,其减排量不予认定,情节严重的实行倍量扣减。
(四)审核方式
1. 重点工程减排量实行“各区上报、市级审核、国家核定”的总量减排核算机制,主要审核重点减排工程核算数据和证明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
2. 重点减排工程需加强过程管理,依法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等工作。对于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而未申领或应当排污备案登记而未填报的,相关重点减排工程不计算其减排量。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依法实施环保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减排企业(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减排措施是否落实的监督检查。减排工程治理项目、结构关停项目,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确认。
(五)证明材料
污染治理项目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见、核算参数来源等。
结构调整项目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淘汰关停证明文件,或企业工商注销证明、排污许可注销或变更证明、核算参数来源等。
具体应按照大气减排项目核算情况说明表(见附件1)和水减排项目核算情况说明表(见附件2)的统一要求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 上报要求
(一)职责分工
国家已建立并不断完善重点减排工程信息化系统平台,各类信息的填报需使用环保专网进行。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应当配备环保专网,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工程减排信息和佐证材料填报;宝钢股份、宝武碳材、上海石化携带有关重点工程减排信息及佐证材料电子版到我局集中填报并上传国家减排系统。我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减排工程数据填报,审核各区、各单位的报送材料。
(二)上报时间
请各区(单位)于2022年12月30日前,在国家减排系统完成2022年固定源重点减排工程材料(数据和证明材料)提交工作;我局将于2023年1月3日至4日开展审核,各区(单位)按照审核意见于2023年1月6日前进行补正,逾期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
请各区(单位)务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按时开展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查核算工作,未按要求提交有效材料的,将不予认可减排量。
联系人:屠 骏,联系电话:021-23115639
邮箱:TOTAL2004@163.com
附件:1. 上海市大气减排项目核算情况说明表
2. 上海市水减排项目核算情况说明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1
上海市大气减排项目核算情况说明表
企业名称 | |||
一、减排类型 | |||
£产业结构升级£工业VOCs治理 £工业NOx深度治理 £燃煤锅炉淘汰£含VOCs原辅材料替代 £清洁能源替代£清洁取暖£防腐材料替代 £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 | |||
二、竣工验收/关停淘汰证明材料* | |||
1、竣工验收/淘汰关停时间 | |||
2、竣工验收/淘汰关停证明材料名称 | (验收时间来源的文件为验收证明材料,一般验收证明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见等。 淘汰关停时间来源的文件为淘汰关停证明材料,一般淘汰关停证明材料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关闭文件,或企业工商注销证明、排污许可注销或变更证明等。) | ||
三、核算参数来源*(对应佐证材料名称和页码) | |||
1、活动水平信息参数及材料 | (包括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量等数据来源说明。) | ||
2、设施设计参数及材料 | (包括设计烟气量、设计浓度、设计生产时间、VOCs含量、治理设施收集率和去除率等数据来源说明。) | ||
3、监测数据及材料 | (采用监测数据的填报,未采用填“/”) | ||
4、其他参数 | (包括产污系数选取依据的行业手册及系数对应页码等。) | ||
填报日期 | 填报单位(章) |
附件2
上海市水减排项目核算情况说明表
企业名称 | |||
一、减排类型 | |||
£产业结构升级£工业深度治理 £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管网建设改造£再生水循环利用 £规模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 | |||
二、竣工验收/关停淘汰证明材料* | |||
1、竣工验收/淘汰关停时间 | |||
2、竣工验收/淘汰关停证明材料名称 |
(验收时间来源的文件为验收证明材料,一般验收证明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专家验收意见等。 淘汰关停时间来源的文件为淘汰关停证明材料,一般淘汰关停证明材料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关闭文件,或企业工商注销证明、排污许可注销或变更证明等。) | ||
三、核算参数来源*(对应佐证材料名称和页码) | |||
1、活动水平信息参数及材料 |
(包括产品产量、实际水量等数据来源说明。) | ||
2、设施设计参数及材料 |
(包括设计规模、浓度等数据来源说明。) | ||
3、监测数据及材料 |
(包括实际浓度等数据来源说明。) | ||
4、其他参数 |
(包括产污系数选取依据的行业手册及系数对应页码等。) | ||
填报日期 | 填报单位(章) |
相关附件 231关于开展2022年度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133/hbzhywpt1135/20230110/e90dc2e9718244f89f58df67b477f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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